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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做律师,怎么全都是被告? 第130节

咱们作为消费者,在面对这样的问题时,如果没有准确的证据来证明是商家发的假货,很容易会引火烧身。

而在日常中,谁也不可能说会有那个心,把收到快递再到拆快递的整个过程给完全录下来。

这也是日常生活中,一

个真实的问题。

没有办法去证明商家的问题,那就是我们自己的问题。

你收到了假货,又拿不出证据证明假货就是商家发的,到最后也只能是自己默默扛下了所有。”

“当然了,像他那种情况,也只是少数的个例,但足矣让我们惊醒。

人和人留一点防备之心,其实也是对自己的负责。

就像我说的敲诈勒索的案例,被害人变成被告的,不也就是这样么?”

听到他的话,直播间的网友也说出来自己的疑惑,而李晨也是挑选问题的重点进行解答:

“我之前就在实体店买东西,买回去一拆开发现是假货,去找店主,那个叼毛店主跟我说离店概不负责。”

“离柜概不负责的这种说辞,是不具有法律效力,它是一种无效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

李晨喝了一口茶水开始解答问题:“《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瑕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这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实行“三包”。

早在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就联合发出《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把对消费者购物实行“三包”落到实处。

而现实中,我们所面临的真实处境,就是因为有些商家会搞暗度陈仓。

你说你在我店里买到的假货,而我店里都是真货,你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你的假货就是在我店里购买的。

这就是一个矛盾点,我们无法去排除有些人会别有用心,自己去以次充好,索要赔偿。

在有足够证据能证明自己的情况下,商家所谓的离柜概不退货的行为,没有任何的作用,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举报。”

“银行不也是这样么,取钱离柜概不负责,存钱的时候少一张他们都得给你要回来,不退钱你就是不当得利。”

这是第二个主要的问题,而不少网友对银行的怨念极深。

“这个问题其实也是和商家一样的道理。”

李晨开始谈起自己的看法:“存钱时,银行会查验你的存款金额。

有很多人可能被离柜概不负责的说法给坑了,会产生一种存钱也不应该负责的想法。

张三拿着五万块钱去银行存款,在存款的过程中存款的真实数额是四万三,可在当时没有查出来少了,而实际上,张三确实是遗漏了七千块,后被银行告知张三,而张三以离开柜台概不负责为理由拒绝还款,最后被银行起诉不当得利。”

直播间听到张三出马,立刻热闹了起来:

“张三:你起诉我不当得利?确定??”

“张三:总有人挑战我,很好,我接受你们的挑战。”

“张三:这是一个简单的案件,我已经做好了将银行员工送进去的准备。”

“张三:谁起诉的我?想进去了?”

“我三哥摊上这事,不把银行反手起诉算我输!”

李晨:…………

第151章 打赢官司,你得有足够的证据

李晨真没想到,这帮网友对于张三的执念竟然如此之深。

看了一眼时间,时间不到十点钟,还是可以再讲一讲。

“既然大家都想听张三的故事,那我就把这个问题在跟大家讲一讲。”

李晨打算将案例加长。

“我们来重新梳理一下张三与银行之间的情感纠纷。

首先,我们先站在银行的角度来分析这起事故。

在张三存款的当天,银行的验钞机出现了事故,导致工作人员误判他存款了五万元。

直到交钱当天,他们才发现了钱数不对。

而银行的证据,就是监控设备下,员工并没有动钱。

而张三这边,也有两种的反驳方案,不同的反驳方案带来的结果也会不同。

第一种,就是同样的方式回馈于银行。”

说到这里,李晨推了推自己的眼镜,换了一种说话的语气:“没错,那七千块就在老子这里,但是老子就是不还给你们,离柜概不负责,你们说的嘛!”

“在这里,张三承认了自己实际的存款金额,在银行要求退还的时候态度恶劣,很有可能会构成不当得利。

因为银行所贴的离柜概不负责,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只是一张纸而已。

那么这种情况下,张三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很有可能会被判刑。”

“第二种情况,张三拒不承认,一口咬定他存的就是五万块,执法部门在他的家里面搜到了七千块,他却说这是自己预留的钱。”

李晨推了推自己的眼镜:“这个点很重要,你需要解释这笔钱的合法来源,解释清来源,那就证明这笔钱的确是预留的。

那么在这里,我们就假设张三已经解释清了。

而在这种情况下,从张三的视角下,他的存款就是五万元。

因为监控下,验钞机所显示的金额,就是五万元。

至于所谓的坏了,伱得拿出当时坏了的证据。

这就像我之前讲的那个鞭炮的案例一样。

张三的实际数额,是一个未知的,他可能是存了五万块,也可能不是,到他的实际存款金额,在验钞机的验证下已经得到了结论。

至于所谓的坏了,只能证明验钞机坏了,无法证明张三存钱时就坏了。

而无法证明张三的罪行,又怎么可能去给他定罪?”

李晨面带笑容:“而在审判院开庭前,张三又反手起诉银行,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名誉损失费加精神赔偿,还要赔礼道歉。”

“老子明明五万块,你却诬告我少存了七千块,现在整个小区都知道了这件事,说我没有良心,对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困扰。”

“合理索求,审判院应予采纳。”

李晨一边讲解自己的案例一边在搜索相关的审判判决。

直播间内,网友也谈起了自己的看法:

“这根本就不可能好吧,还反手起诉

银行,开什么玩笑?(闭嘴)是三哥啊,那没事了…”

“我表哥之前就遇到过这样的事,因为银行自己的原因,多打了两个零,最后以掩饰隐瞒被判了一年。”

“普通人还跟银行斗?想想吧。”

“也就只有三哥了,现实中百分百败诉。”

“能不能打赢官司,还是要取决于你们能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

搜索到案例的李晨开始解答:“我给大家分享一个银行起诉的真实案例。

这是来自于苏江审判院网的真实案例:

CS市人民法院近期处理了一起银行存款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今年6月29日上午,周女士至某银行CS某支行网点办理现金活期存款业务,在柜台上,她将一沓现金递给了该银行柜台柜员,柜员接过周女士递入的现金后立即分面额放入点钞机对现金进行清点,但因疏忽大意,柜员错将15570元当成25570元存入了周女士账户。该支行盘点存款发现上述情况后致电周女士要求办理存款金额更正业务。但双方各执一词,该支行无奈提起诉讼,要求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庭审中,周女士认为其当天实际存款就是25570元,这也是柜员在用验钞机点验过之后与其反复确认的结果,要求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经仔细比对银行方提交的多个视频监控资料,经审理后认为银行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银行柜员因失误而错为周女士多存入10000元的事实,周女士拒不返还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支持了银行方的诉讼请求。目前,周女士已履行该判决。

这起案件中,案例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在结尾处有一个法官提醒:

《中华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认为银行柜台张贴有“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示来约束储户,在办结存取业务后,即使出错也不应反悔。

但其实该告示属于单方性质的条款,如果确有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该告示并不能减免银行的法律责任。同样,如本案情形,如果银行确因过失为储户多存了钱,储户即使搬出“离柜概不负责”,也同样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应返还不当利益。

这里是审判院的法官说的话,跟我讲的案例则是一个完全相反的理念。

在这里,我在说一下不当得利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

1、一方受利益;

2、他方受损失;

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在这起案件中,周女士是获利人,银行受到了损失,周女士的获利和银行有因果关系,理应退回获利的部分,也就是那一万块钱。

至于大家说的银行百分百胜诉类似的的话,我想说那是不可能的事。

而官司之所以打不赢,还是因为咱们这边证据不够硬。

就像你们说的取了三万块,回到家中发现少了两千。

你知道是银行少给你了,但是这个过程中会发生许多未知的情况,因为它有一个空白的周期,就是你走出银行脱离监控后抵达家中的一个路程。

在路程之内,谁都不知道你有没有做什么。

你要有证据能够证明,你在空白期内没有任何的操作,银行就应该补偿你的损失,如果你有证据他们还要抵赖,完全可以起诉这家抵赖的银行。

在这种情况下,你有了足够的证据,银行是不可能胜诉的。”

第152章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还得留点心眼

“你这不是败诉么?”

说完话的李晨目光看向直播间内的弹幕,发现有不少的网友把注意力放在了案件的本身上,而忽略了他讲述的重点:“我拿这个案例说明,主要是说明,银行所谓的离柜概不负责,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道理都懂,而现实呢?”

“谁取钱还会专门拍证据啊?”

“恕我直言,告银行?还是想想就行了哈。”

面对李晨的话语,不少经历过的网友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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