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都市情感 > 让你做律师,怎么全都是被告?

让你做律师,怎么全都是被告? 第176节

这个点其实不重要,张三想看什么是他的自由

,哪怕是带了一本封面女郎在那里研究也无伤大雅。”

“第二个点,也是案件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的主要因素,那就是张三是否知道李四的紧急情况。”

“李四溺水了,需要救援,而张三在的警方的询问时态度更是十分的猖狂。

他说老子知道李四溺水,他也问我索要游泳圈,我把刑法书翻了一遍,发现没并有法律规定说我必须要给他游泳圈。

张三的口供中,明知李四遇难见死不救,在加上李四家属的证言,证明李四和张三是有矛盾冲突,那他的行为就不在是单纯的见死不救。”

“朋友见死不救不犯法,在刑法理论中,有一种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而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一种情况,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没有做的情况。

而日常生活中,见死不救很有可能会被判有民事责任:

一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等。

其次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案件中,张三如果十分嚣张的回答自己就是不救,很有很能会构成故意伤害而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换个说辞,如果张三在口供中明确指出,自己不知道李四遇难,还能构成犯罪么?

在案件中,李四来回折腾,导致体力不支而后腿抽筋,这是他遇难的主要原因。

张三因为研究刑法,把自己的所有精力都放在了刑法之中,完全不知道李四的情况。

从游泳馆的监控摄像头可以看出,张三确实不知情,因为他的注意力从始至终都在刑法书里,那他的行为就肯定不是犯罪。”

“张三的解释执法单位会听么?”

“讲个笑话,疑罪从无!!”

“不说了……”

网友们又谈起了自己的不满,皆有真实遭遇所验证。

“看了你们的弹幕,我也大概明白了你们所说的是什么。”

李晨一脸严肃的开始解释:“我们不能排除不合理的审讯和问话,但能不能构成犯罪还是得看证据。

这里是有个矛盾的点,就是我们是否需要自证清白。

首先,执法单位找到你,就代表着伱有可能涉及到了违法犯罪的事情。

有证据指向这件事情可能是你做的,那你就得证明这件事情不是你做的。

而武协部门,他们负责的是立案侦查,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节点,有很多律师在网上说这一环节不重要,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我们没有办法介入。”

案件的初始阶段,武协所立案侦查还没有结束,律师不能查看证据。

而在第一阶段中的第一口供,又被视为主要口供。

这个世界的法律,互相矛盾的点还有不少啊…

第208章 有理走遍天下,懂法才能不怕!

“关于大家说的问题,我只能说一点。

是你做的,你百般抵赖都是无用之功,只要你犯了法,终有一天会被绳之以法。

反过来说,你没有犯法,任何人都不能让你来背这个锅。

如果大家真有遇到执法单位有违规的情况,你自身也是没有任何的问题,可以联系我,我会站在大家的角度用法律来维护咱们的合法权益。”

李晨趁机又给自己打了一波广告,而网友们也开始吐槽:

“不愧是你,李老板!”

“我在讲述人间现实,而李老板去趁机打广告。”

“李律师,你真的敢和执法单位对顶?我上次找了律师,开庭之前说的豪言壮志,开庭之后屁都没放一个(愤怒)”

“李律师,我家猪难缠大出血,找你可以么?”

李晨挑选弹幕进行回复:

“这个东西不叫打广告,而是你们的迫切需要。

在案件之中,你们身为当事人,又顶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说的话很难被执法单位去采纳,这时候就需要律师进行介入,利用自身所学习的法律知识为给你们辩护。

我不知道你说的是什么,或许你的行为没有可以辩护的点,所以律师才在审判庭上默不作声。

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你找了当地的律师,他们会注重人情世故,不愿意去替你说话。

母猪大出血,可以找个兽医,实在你可以在网上花点去钱买一本母猪产后护理,这本书网上售价九块九,也不算太贵。”

喝了口茶水,李晨继续说道:“我们现在继续讲述张三的案件。

说张三在一家游泳馆,屁股下面坐了八个游泳圈。

李四游泳又一次遇到了险境。”

李晨面带微笑,直播间内的网友看到了李晨的笑脸开口吐槽:

“这个李四,不会游泳老是逞能!”

“看到李律师的笑容,我感觉三哥这次无罪了。”

“李四:三哥救我!啊…我又死了…”

“李四:案例死亡一百次达成。”

“李四:我为普法做成了巨大的贡献,你们一定要记住我啊。”

李晨没有注意这些弹幕,继续讲述案件:“这个李四在水里拼命的呼叫,希望岸边的张三能够拉他一把,给他扔一个游泳圈。

而我们的张三也是个暴脾气,见这小子遇到了困难说话还这么蛮横,于是假装听不见他的求救,直到李四彻底没了声息。

大家说说,张三的这种行为够不构成犯罪?”

停了一会,李晨才继续说道:“我看了一下,大家有说他是不犯罪的,有说他占用公共资源的。

我们来再次分析他的行为。

张三的屁股下面坐着八个游泳圈,到底是不是占用公共资源。

先从道德的观点来看,李四的死是张三见死不救的结果,他宁愿屁股下面坐了八个游泳圈也不愿意扔下一个

救李四一命,但是从原则的角度来分析案件,李四的死,和张三并无直接关键。

在这里,我们要认清一点,那就是见死不救,是不是犯罪行为?”

李晨看向直播间,愣了一会解释:“刑法中有解释,见死不救属于不作为犯罪,但他所指的是特定关系或特定身份。

比如,医生救助病人,救护属于指责所在,不救就是不作为犯罪,是失职…

可张三呢,他和李四是陌生人,没有特定的关系就不构成犯罪。

所谓的占用公共资源,也是有规定才能构成的。

比如,有法律明文规定,游客到游泳馆游泳只能拿一个救生圈,又或者是场馆有要求,游客只能使用一个救生圈。

而张三因为害怕自己会遇险情,所以给自己上了几层保险,犯法么?

别说他拿了八个救生圈,就算是他拿了二十个二百个也是不构成犯罪的。

而李四的死是他自己所造成的结果,是意外。

既然是意外,那么只能由他自己买单。

而张三能够构成犯罪的情况有两点:

第一,有相关的管理人员出面协调,张三拒绝让出游泳圈。

李四遇险,游泳馆的救护人员找到张三,让他拿出一个游泳圈来扔给李四,张三拒绝后李四溺水而亡,张三就能够构成占用公共资源罪。

第二个情况,张三往水里扔了游泳圈,李四想要去拿这个泳圈,就在他刚要摸到泳圈时,张三使坏将泳圈给弄走了,他想要戏耍李四。

如此反复的折腾,李四彻底失去了力气最终溺水而亡,那他的行为就是犯罪,他和李四的死构成了直接的因果关系。”

“两种情况,不一样的手段所带来的结果也是不同的。”

李晨最后开始做总结:“这也是正是好多时候别人干了不犯法,我们自己做了就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

以前很流行一句话,叫做有理走遍天下。

现在嘛,我想在后面再加上一句话,叫做懂法才能不怕。”

“666,好押韵。”

“真是听君一席话,胜坐十年牢啊!”

“李律师,我要是早点能看到你的普法直播,也不会被判了两年半啊。”

直播间内的网友继续整活,李晨则是看了一眼时间,准备进入下一项直播内容。

“好了,案例呢我们就先说到这里,有喜欢的网友可以在每天的八点钟锁定李律师的直播间,到时候我会挑选新的案件来和大家分享,新进来的网友呢,感觉李律师讲的还行的话不妨点点关注…”

李晨面带微笑,决定以后多开播来给自己引流。

之前在律所算是寄人篱下,要考虑的问题很多。

现在嘛…

自己当了老板,也就没有那么多顾虑的了。

“好的,你等我先取消关注,然后重新关注行吧。”

“李律师:大家点点关注!

网友:好的,这就取消了…”

“不是吧,还会有新人么?”

“关注李律师不迷路,张三带你上高速!”

“李律师:大家点点举报(闭嘴)”

看到直播间的弹幕,李晨无奈的嘴角微抽。

但凡整活的都是这帮老家伙们,一个个挂着高级的粉丝灯牌。

新人则是默不作声…

首节 上一节 176/209下一节 尾节 目录txt下载

上一篇:都市:开局一家科技集团

下一篇:返回列表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