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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打官司,怎么全都无罪了? 第159节

  短暂的疑惑之后,再联想任真刚才提出的异议,某些人开始若有所思。

  “你总共取款一百七十四次,花了大概两个多小时,在这两个多小时之间,是否有银行工作人员过来与你交谈?”

  许家先本人都有些无语,都晚上九点多十点多了,谁家正经银行这个点上班啊?

  “没有。”

  但许家先还是知道配合的。

  “自动取款机上有通话设备,也没有人通过这个设备远程与你取得联系吗?”

  “没有。”

  许家先摇头。

  这个问话方式

  公诉席上,谭海周隐约觉得不太对劲。

  “审判长,我问完了。”

  任真施施然坐下,小片哗然声响起。

  尤其是旁听席上不明就里的一些观众,他们不太了解前因后果,看到这个律师问了几个无关痛痒的问题,顿时小声议论起来。

  这么草率的问话,这律师该不会是圈钱的吧?

第180章 银行搞错了,你让我负责任?

  “下面由公诉人开始举证。”

  对任真的辩护风格有过了解,张黎夏知道这些看似无关的问题,肯定会成为后面被告人的盾牌,也就没有过多展开,直接开始举证质证环节。

  “证据一,M市商业银行出具的报案陈述,证实:20XX年X月X日上午,M市商业银行建设支行ATM管理中心在对全行离行式自动取款机交易情况进行电脑监控时,发现安装在.

  证据七,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证据八,M市商业银行提供的被告人许家先的开户资料,证实:许家先的账户于

  证据九,M市商业银行提供的完整流水记录数据和涉案账户取款交易明细,证实:卡号为于21时57分21秒至22时20分21秒共指令取款59次,每次取款1000元,其中最后一次.”

  足足二十几份证据被依次展示,任真一边听一边跟手头的资料进行比对。

  嗯,跟之前的证据完全一样,没有新证据出现,那出现变数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辩护人开始质证。”

  在张黎夏的指挥下,任真起身,拿起刚才列大纲的A4纸。

  “对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据九、证据十的证明目的有异议。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盗窃金融机构,最基本的立足点就是该两份证据,以此证明被告人共从M市商业银行盗窃了174000元。

  但刚才我已经说过,盗窃,是拿取了本不属于行为人的财物,而本案中许家先的行为是支取而非拿取,从公诉人提供这两份证据我们也可以听到,公诉人的用词也为‘被告人于某时某分某秒取款多少次,每次取款多少元,共计取款多少元’

  据此可知,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其实我和公诉人的观点是一致的。

  根据公诉人的证据,我们能够得出与其指控完全相反的结论,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问题,但其证明目的有误。”

  谭海周深吸口气,看向自己手中的证据目录。

  取款

  这个词也没用错啊,之前那两次庭审,他们都是这样说的,也没见有这么一出啊?

  如果按照这个律师的思路,取款行为到底能不能被认定为盗窃?

  谭海周突然觉得,今天的工作似乎并不像想象中那么顺利,甚至比一审和二审棘手了很多。

  “还有其他的质证意见吗?”

  虽然证据已经经过两次判决的检验,按理说不会再出现什么大问题,但是任真的质证如此简短,让张黎夏有些不习惯。

  这小子今天转性了?竟然才这点意见?

  不过这只是思维惯性,张黎夏也看出来,今天庭审的重头戏并不在证据,甚至不在事实,而在于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行为的解释论证上。

  任真摇头,没有再说话的意思。

  “如果没有其他质证意见的话,那我们就进入法庭辩论环节。”

  张黎夏跟身边的赵广信和古长治交流了一下,庭审就推进到下一个环节。

  “针对辩护人刚才提出的,被告人许家先从自动取款机中获得的钱款,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公诉人不予认可。”

  按照流程,是公诉人先发言,谭海周回想了一下任真最开始提的异议,开始反驳:

  “不当得利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其获得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正是因为其法律事实的性质,当事人主动作出一定举动,从而获得利益的行为,并不属于民事范畴的不当得利。”

  谭海周的回应,基本参照了二审公诉人对不当得利的反驳,从上次二审判决结果看,这个观点最终被法官采纳,成为了判决的依据之一。

  “这个公诉人不太行啊好像?”

  旁听席上,段逸平和孔孝天小声的说了句。

  “他这个解释,是针对我二审时候的观点,但我说的是许家先拿走了不属于他的钱,跟任律师这个不当得利完全不是一回事啊。”

  孔孝天点头,虽然后来没再跟任真单独见过面,但他们对任真的辩护方向大概有个猜测。

  再加上开庭至今展示出来的东西,任真的思路基本上已经很明确了。

  作为对这个案件最熟悉的几个人之二,他们听出谭海周刚才这几句话已经偏了。

  “任律师这个不当得利,建立在许家先的行为属于取款这个基础之上,存款取款的行为,意味着持卡人和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了变动。

  他就是要反驳,也应该从债权债务关系上下手,否则的话,人家这个不当得利就是成立的,怎么能从不当得利本身的性质入手呢?”

  段逸平和孔孝天对公诉人的水平指点了一番,有些感慨。

  现在看来,任真这个年轻后生的思路,貌似还真挺有效的。

  按照这个态势走下去的话,说不定这个无罪还真让他打成了?

  果不其然,谭海周刚说完,任真几乎不需要思考,就直接站了起来:

  “公诉人说当事人主动作出一定举动,从而获取利益,此处的举动是指许家先将银行卡插入自动取款机,操作机器进行取款。

  但辩护人需要明确的是,许家先使用银行卡取款的行为,并不必然引起钱款取得的后果,他只是向机器发出了指令。”

  谭海周说完之后,几位法官也觉得有些不对,没等他们细想,任真就替他们思考完了:

  “在接受到指令之后,机器还需要对这个指令进行核准,接下来才是钱款从机器内部往外交付,最后还要在系统上完成记账。

  在之前的判决中,也曾经对自动取款机的性质进行了明确,即自动取款机属于金融机构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跟拿着银行卡到柜台上取钱,本质上是一样的。

  试想,如果许家先拿着银行卡到柜台取钱,柜台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在许家先想要取100元的前提下,给了许家先1000元,最后他的卡上只扣了1元,难道我们就要说许家先是盗窃吗?

  银行的工作失误,为什么是客户来负责呢?”

第181章 那如果他有177万呢?

  试想?

  谁家柜台的工作人员,能把100和1000搞混啊?

  更不要说银行卡上能1块1块的扣吗?

  诡辩!这是诡辩!

  谭海周还没观点被驳倒中回过神来,听到任真最后这个试想,下意识就要反驳。

  任真却还没有说完:“我知道在现实中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小,甚至说绝对不可能发生也毫不为过,但我并不是要证明这种情况是可能存在的。

  辩护人想要证明的是,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和在柜台上取款的性质是一样的。

  那么同样的行为,放在自动取款机上和放在柜台上,得出的结论应当是一致的。”

  谭海周刚想站起来的动作停住了。

  自动取款机属于金融机构,这他是没有疑问的,而且这点在之前二审的时候,可是专门请专家们过来解释过的,也不能有疑问。

  可是现在,这个律师反而用被法院确定过的点来辩护,顿时让他有点转不过来弯。

  在柜台上要是发生这种错误,能算是盗窃吗?

  谭海周思考了十秒钟,发现好像还真不能。

  发现错误之后,柜员肯定会第一时间纠错,最多是客户离开银行之后不愿意归还,这时候就有可能构成侵占了。

  想到这,谭海周愣住了。

  侵占?这样说来的话,这个不当得利好像还真的成立?

  他用力的摇摇头,突然怀疑自己是不是没有睡醒。

  明明不是不当得利啊,怎么突然就又成立了?

  谭海周这时候才意识到,自己刚才的发言好像留下了漏洞。

  旁听席上,孔孝天已经佩服的五体投地。

  同样一个不当得利,为什么人家就能想到如此丝滑的思路呢?

  “公诉人?”

  作为审判长,张黎夏还没那么急着下判断,见谭海周久久不起身,提醒了一下。

  谭海周连忙起身:“辩护人对主动的解释太过片面,虽然被告人在向自动取款机发出指令之后,取款机内部还要进行一系列的操作。

  但是银行系统在那天发生了故障,被告人在明知余额不足的情况下,仍然故意多取款,明显是利用银行的错误,拿取不属于自己的钱款,主观上的恶意明确,不能简单的打破其取款行为和取得钱款结果之间的联系。”

  反应还是挺快的嘛

  谭海周这次的回应抓住了重点,直接对任真着重论证的“主动”开始反击,任真短暂的思考了一下,缓缓开口:

  “根据公诉人认定许家先涉嫌盗窃的这个逻辑,事实上也是之前判决书中的逻辑,我们可以来计算一下许家先的盗窃金额。”

  盗窃金额?

  这次不止谭海周,审判席上几位法官,加上旁听席上的两位律师也都没反应过来。

  计算这玩意干嘛?

  认定有罪之后,人家法官会算的,你不用这么热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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