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水行周 第2606节
是蓄意谋杀?还是失手致死?
若是蓄意谋杀,人证何在?亲亲相隐,如何从这种家庭纠纷中寻找事情真相?
就算发现真相,父杀子(蓄意、意外),该当何罪?
对此,《明德律》草案《刑律》中有相应条款(拟定),正是这些条款,引发朝野内外激烈争论,作为刑部尚书的阴世师,现在就如同被人架在火炉上猛火烧烤的羊腿。
那滋味,真是一言难尽。
想到这里,阴世师再往太阳穴涂清凉油,腹诽不已。
修律就修律,其实也没什么,可是陛下,此举是火上浇油啊!
第六百二十七章 快刀斩乱麻
“若母杀父,子告母,是不孝乎?”
“若母欲杀父,子知,不告于父,是不孝乎?”
广陵城内,某茶肆,说书先生在念报纸上的一篇文章,所念内容,使得茶客们议论纷纷,因为这个话题关于家庭伦理:母杀父,做儿子的,该不该到官府告母亲?
若儿子得知母亲密谋杀父亲,那么,儿子应不应该将危险告诉父亲?
按照亲亲相隐的原则,不该,因为母亲是儿子的尊长,儿卑母尊,儿子告母亲,是卑幼告尊长,等同犯上。
再说,儿子到官府告发,导致母亲因罪被杀,那就等同于儿杀母,禽兽不如。
问题是,父亲被杀,儿子不为父报仇,禽兽不如。
又按亲亲相隐的原则,若母亲意图杀父亲,儿子不能告发,可如此一来,让父亲处于危险之中,这算是人么?
坐视父亲处于危险之中却无动于衷,禽兽不如。
对此,茶客们按照自己的理解,发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若母杀父,儿子告官不对,那就意味着要求儿子知母不知父,有违人伦。
而夫为妻纲、母卑父尊,母意图杀父,首先是杀自己的“天”,同时也是在杀儿子的“天”,杀完之后,自己也要死,等同于让儿子的两个“天”都完了。
所以,儿子一旦知道母亲有这种念头,必须及早告发,制止悲剧的发生。
这种观点很有道理,认可的人不少,但又有人反问:若是父杀母,儿子该告发么?
若是儿子知道父亲意图杀母亲,儿子应该告发么(告诉母亲)?
再深入一点,庶子得知父亲杀了生母,该不该告官?
庶子得知父亲意图杀害生母,该不该告发?
庶子得知嫡母杀了生母,该不该告官?庶子得知嫡母意图杀生母,该不该告发?
虽说庶子要认嫡母为母亲,但是,毕竟是生母怀胎十月生下来的,生母遇害或者面临生命危险,儿子不作为,是不是禽兽不如?
围绕这几个问题的争论,让茶肆里的气氛愈发火爆,各持己见的茶客们争论起来,谁都有自己的一套说辞,但谁也说服不了对方。
说书先生见着争论越来越激烈,赶紧打圆场,把话题主导权重新抓在手上:“诸位稍安勿躁,这文章鄙人尚未念完...”
“皇朝律法,亲属相犯,以服叙(血缘关系)远近、尊卑量刑...”
“卑幼犯尊长,服叙越近处刑越重,尊长犯卑幼,服叙越近处刑越轻...”
“但是,若是亲属**,是为禽兽行,不论尊卑,服叙越近处刑越重...”
“此次朝廷修订律法,对于亲属相犯,增加不少新规,拟定条款认为,杀人为重罪,不适用于‘民不举、官不究’,只要出了人命,官府必须管。”
“且不论是故杀、过失杀,无论父母相杀、夫妇相杀亦或是父母子女相杀,但凡亲属相犯,出了人命一律为公诉案件,亲属**亦是如此。”
“鄙人所念这篇文章,就是一位州学博士对此发表见解,总体而言,是赞同的...”
“其人认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黎民百姓,均是陛下之子民,陛下爱名如子,子民若意外殒命,陛下绝无袖手旁观之理!”
“亲属相犯,出了人命,是故杀、过失杀亦或是另有隐情,须得有司侦查,量刑轻重与否,若无人为原告,有司(负责侦查的机构)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就是公诉。“
“亲属相犯出人命,亲属**,均为禽兽行,容不得草草糊弄了事。”
“由刑司以事实、证据进行裁决,量刑轻重与否,均由刑司依律酌情决定...事涉命案、奸非(非婚姻两性关系),若无原告,官府也要作为原告,提起公诉,此即为新律内容。”
听到这里,茶客们得以知道原来新律里有“公诉”这么个名堂,一时间也不知道该说什么。
公诉,就是说一旦出现亲属相犯的案件,譬如父母相杀,若子女、亲属不告,官府会让官吏作为原告,提起公诉。
那么,大家纠结的“父母相杀,子该不该告”,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大家之前议论的依据,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加上人伦,纠缠在一起,谁都能扯出一番道理来,争来争去,一团乱麻。
现在,朝廷律法以三纲之首的“君为臣纲”压倒一切,管你“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各地官府治下只要出现命案、奸非,即便无人作为原告,官府一样要告。
以母杀父的案件来说,官府(监察机关,简称控方)作为原告,将凶手作为被告起诉,免去苦主也就是儿子的两难境地。
此即快刀斩乱麻,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说书先生见听众们若有所思,开始介绍这种“公诉制度”的好处。
“大家都知道,扬州最近出了个案子,那就是失手杀子案,如今案情正在侦查当中,案情进展以官府公告为准,鄙人不好乱说,但是,大家想想,若公诉制度实行...”
“众所周知,庶出子在大家族里的日子大多不好过,其中许多人地位几同奴仆,动辄被尊长甚至嫡兄弟打骂,却不能如何。“
“一旦庶子被人打死,无论是故杀、过失杀,意味着生母痛失骨肉,却不能做什么,她不可能告官,只能私下里以泪洗面。”
“但是,按照公诉制度,官府以控方作为原告,对凶嫌提起公诉,给死者一个交代,给遗属一个交代,大家觉得,这样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