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启明 第1742节
第二种是直接为元老院服务,接受过净化程序的干部、工人(含农业工人)、军人和学生。在黄区以外活动的,暂时不能接受净化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亦可归入第二种归化民行列。由元老院购买,经过净化的契约奴和元老私人拥有的奴婢亦在内;不包括从东南亚输入的奴隶和判处终身苦役的囚犯。
第三种是在元老院公开统治下的,未接受过净化但是已经登记入籍,正常缴税的本时空土著。
土著,不在元老院直接统治下的本时空百姓均为土著。
《关系法》规定,元老与归化民、土著建立婚姻或者同居关系的,必须向办公厅进行报备;收养子女的亦需及时报备,未能及时报备的,元老院不承认其民事关系。
元老可以通过购买、继承、陪嫁、馈赠等形式获得奴婢。但需按章缴纳奴仆税。奴婢在地位上等同于契约奴,属于第二种归化民范畴内。元老院有义务有责任对奴婢进行净化,并且接受政治保卫局的审查。奴婢只允许在家务劳动中使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奴婢不得出售,不得转让。元老不再需要奴婢后奴婢由办公厅赎买。
元老可以任意雇佣经过净化。政审合格的归化民进行家庭服务。但是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
元老不得接受土著或者归化民投献,除非是得到元老院的批准的职务行为――投献的财产亦属于元老院。而非个人。
元老私人长期资助归化民和土著的,或者私人收徒的,必须向办公厅报备,上报受资助人姓名、家庭情况、受资助内容等项目。不得籍此建立任何形式的主从关系。
除执行相关任务,获得元老院授权,否则任何元老或者元老家属不得以参股、受雇、代理、合作等形式参与归化民和土著的开办的企业;元老和元老家属不得与归化民和土著建立信贷关系。元老个人不得开设私有企业,允许元老家属开设独资企业,不得与他人合股经营。
萧子山心想,这些规定倒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元老培植私人势力的可能性。又给元老弄“白手套”赚钱留下了通路――元老家属能经商,和元老本人能经商有什么两样?倒是不许和归化民土著合股算是堵了个漏洞。
其实按照某些元老的看法,这些限制与土著的合作都不应该有。只有这样才能更快的与本时空的人民融合。不过占据元老院主流的民意认为,这样不加任何限制的合作只会使得元老院迅速的在土著的汪洋大海被融合掉――而融合的对象又是本时空的上层,这个阶层在明末的动荡中已经证明自己即**又无能。与他们融合,只会使得元老院迅速的腐化堕落,无法达到改造社会的目的。因而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持元老的相对独立性
但是有很多元老是抱着开创大财团,挣下大笔财产,子子孙孙当人上人的梦想来到这个时空的。在他们看来理想、荣誉或者未来的政治地位都没有现在挣下海量的财富来得实惠。既然在经营企业上对他们进行了限制,在其他方面就要有足够的补偿。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是理想主义者。
想到吴南海、洪璜楠还有那位邓主任都和自己来嘀咕过元老经营自有企业的事情,吴南海的算盘不大,是想把南海咖啡馆私有化。至于洪璜楠,不用说是那还没正式营业的82号――现在还顶着办公厅的牌子。邓主任打得是广州私立医院的主意――不过这肯定过不了元老院那一关……
萧子山想,或许可以把这些企业改为元老院基金会所有?算是元老院共同财产。这样在股份持有上就可以动动脑筋了。
他又想起全会召开前,程栋等财金口的人专门就设立元老存款问题召开过一个经济工作会议。他也去参加了会议。会议上除了关于设立元老院基金会之外重点讨论如何如何消化元老分红储蓄的问题――目前元老的分红数字只是存折上的一个数字,每个月可提取的分红款是有限额的。本质上是通过所谓分红和强制性储蓄。沉积掉了大量超发流通券,使流通券通货膨胀显得不是那么剧烈。
但是这么一来元老的意见很大:看得见,用不了。而且储蓄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累积下来的巨额存款等于是“笼中之虎”。
办公厅搞特供商店,贩卖欧洲和中东的女奴,批准洪璜楠的82号店计划……除了促进元老的福利之外也有消耗元老储蓄的意思在内。但是奢侈品消费对目前的巨额存款的消耗是很有限的。
所以程栋在这次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应该让国有企业面向元老发行非累积性优先股,以充分利用这部分积淀资金来弥补财政预算的不足,另一方面,也给元老逐年累积下来的巨额分红款找一个出路。
“……这样还有一个好处是增加元老的主人翁意识。毕竟我们已经准备将元老院所有和国有分开了。一部分元老必然会产生一种‘我还是不是国家主人翁’的意识。通过持股可以有效的化解他们的情绪。”
既然国有企业可以面向元老发行非累积性优先股,那么元老院基金会亦可以通过同样的办法来发行股票办企业……这个82号什么的,大可叫大家都来参股么!
萧子山忽然像发现了一个新大陆:对了,元老院办公厅目前为元老提供的各项生活服务,都可以商业化――成立一个元老联合服务公司,元老们也可以来参股……
正当他思索着一系列陌生的名词的时候,盘算着怎么把元老的分红储蓄都给扒拉出来“支援国家建设”的时候,姬信的发言已经结束了。(未完待续……)
第六节 机构改革(四)
接下来的时间是分组讨论,审议《机构改革草案》、《元老院纪律条例草案》和《与归化民及归化民关系法》。法学会成员和一些参加起草文件的专业口的元老在各小组间巡回解释相关条文,对不能解答的问题记录。
这三个法案可以说都是和元老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讨论相对也比较热烈。在讨论中,有人提出人民保安省的一手控制着三家强力部门,首脑等于控制了全部内卫力量,是否会造成对元老院的威胁?
“这种忧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马甲解释说,“如果从管辖范围来看,我们最为熟悉的俄罗斯内务部、中国的公安部和日本的公安委员会的权限与此相差无几――甚至要更大一些。但是它们在实际运作中并未威胁到各自的政体。何况国民军是受武装力量省和人民保安省双重领导的。绝非一家说了算。”
至于武装力量省囊括陆海军,是否有违军令政令分开体制,东门吹雨的解释是,按照新体制,武装力量省的人民委员将由文职元老担任,他的地位相当于国防部长。其下的陆军部和海军部属于军政体系;总参谋长下属的陆军参谋长和海军军令部长为军令系统。军令系统是直属于元老院主席的,任何涉及军队调动和作战指挥的命令均需要元老院主席下达,再经过武装力量人民委员签署传达才生效。
关于依旧有些元老提出每个元老应该都在军队中“插一脚”更有利于维护元老的“合法权益”的提法,东门吹雨的回答是这样的:
“tg除了党的总书记兼任军委主席之外,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大多没有军职,不挂军衔,也不需要任何军官向他个人效忠才能保证自己的政治权力;中央警卫局也不是他们个人的私兵。同理。世界上绝大多数只要政治上正常的国家,包括前苏联、美国、俄罗斯、英法德等等……都没有政治家靠军官个人效忠或者蓄养私兵来保持‘民主’的做法。哪怕是一直把持军队的容克贵族。军队忠于的也是一个集体,而非他个人。不管是元帅还是少尉,退役回家就只是一个预备役军人。只要我们始终坚持元老院指挥枪,而不是某个人指挥枪,就不会也不可能发生所谓的‘独裁’……
“元老院内决不能也不应该搞封建依附那一套。不管它叫门客、门宦、门附还是什么大英帝国的庇护制,它本质上是人身依附封建残余,搞这种东西总有一天会出事!已经扫入历史垃圾箱的东西,不能因为换上了所谓‘保障元老权力’的漂亮外壳就捡起来戴在头上。”
在内心里,东门吹雨对“瓜分军队”、“军官必须向元老个人效忠”这样的论调是非常反感的,不仅他本人。伏波军中的绝大多数元老军官都对此持强烈反对的态度。不论他们是pla出身还是军迷出身,均认同国家军队的理念。在他们看来,在军队中一旦搞军官的个人效忠,等于在军队中形成了一仆二主的局面,极大的破坏伏波军指挥体系的权威性。
更令他们担忧的是那些自封酱油,有着被迫害妄想狂的元老们大多是没有能力自己掌握军队的,必然会用所谓的权谋来拉拢归化民军官。而所谓权谋。无非是恩威并重。
威,那是说不上的。大多数元老即不是军队的创立者,又不是军队的指挥官,亦从来不和军队一起摸爬滚打。想要一个素昧平生的陌生归化民军官对他个人有发自内心的敬畏是很难办到的――那就少不了用大量的“赏赐”来“施恩”,以获取他们的“忠心”。为了巩固这种“忠诚”,多半还会在元老间展开竞争。
这样首先就破坏了军队的军令系统,元老为了收买人心。势必会干涉军队对其门下军官的军衔晋升、职务调动、薪酬待遇等;归化民军官很快就会利用元老的期望。依仗元老“主子”的权势来对抗上级的命令和违反制度以谋取自己的更大利益。久而久之,军队最重要的上下级之间的绝对服从和凝聚力就会被破坏殆尽。等到哪一天元老的施恩再也不能满足他们的胃口。罗马帝国和土耳其近卫军的殷鉴就不远了。
“等到这些‘忠诚’的军官们拉着队伍到元老院门口要求更多的‘恩典’,不然他们就拥立某元老当皇帝的时候,元老们就知道这制度多么有利于民主了。”东门吹雨在私下里吐槽道。
不过这些话他是不能说得:不少元老对自己的“领导才能”还有抱有“玫瑰色的幻想”,对龙傲天式的“收小弟”模式有着强烈的憧憬,觉得只要归化民对他个人效忠了,就是指哪打哪,忠诚度99的npc,纵然有时候忠诚度会下降,多多颁下赏赐就能很快让忠诚度上升……打破这种幻想要遭人恨的。
“总算大多数元老还是明白人……”东门吹雨想,“不然可真得天下大乱了。”
“老马啊,咱们既然有了元老纪律,纪委的工作怎么也得给咱们契卡来管啊,我们部门可一直战斗在反腐第一线,经验多,专业精……”裔凡揪住马甲,就差用哀求的口气说话了。
“你就这么想遭人恨啊。”马甲笑道。
“为了元老院的大业,我个人的荣辱都不在心上。”裔凡大义凛然。
“契卡的职能,现在还没完全定,”马甲说,“不过你可以放心,归化民干部反腐这块必然还是你的部门经手,至于是不是能管到纪委,恐怕还得讨论讨论……”
“你放心,苟利国家生与死,岂以祸福趋避之!我一定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裔凡拍着胸脯表示自己的决心,他盘算着要不要透露几个重大腐败案的线索,最后决定还是暂时不说为妙――什么时候权限落到自己这里了,什么时候再说也来得及。
亦有人对纪律条例里的某些条款有异议,诸如经商和投献的问题。经商还可以理解,这是给元老家属开一个口子。但是投献条款里对元老家属能否接受投献未做规定,有人提出应该加以明确的禁止:
“投献本身是一个落后的,甚至可以说是有害的现象。应该在法律层面上彻底的予以禁止。”
“从法律层面禁止一切投献是很容易的,”于鄂水说,“加进去也好。但是一个条款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因为投献大多是以正常的买卖手续来进行的,完全可以做得合法。要防微杜渐的话最好连元老家属经商也禁止掉,”
“禁止元老家属经商未免太强人所难了吧。”马甲表示疑虑,“第一,元老们本身有这样的需求;第二,元老家属亦得有个体面的出路,总不见得人人去从政从军当干部,做技术人员科学家又不是每个人都有这个本事的。”
在契卡工作的金枝娇表达了意见:“我看过于馆长写得一些资料,投献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避税,咱们只要做到:征收合理,不至于无法负担;一视同仁,不管谁得企业或者土地,都要按章纳税,投献变得无利可图,还要担风险,自然就没人干了。”
“不,这事没这么简单。除了避税之外,投献的动机还有取得庇护的动机在内。这个庇护有两重意思,一是避免公私骚扰――这点在我们完成社会改造之后可以大致保证;另一面,亦可以利用元老的权势和影响力来争取更多的利益。这点恐怕是我们无法完全避免的。”马甲说,“投献这种现象,即使在21世纪的中国也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存在,如果我们不能从制度上有所限制,仅仅以一条纪律条款的形式禁止是没有多大用处的。”
怎么从制度上进行限制?马甲的看法是必须降低元老对行政机关的影响力。在他看来这是托庇于元老最明显的优势所在――然而这也是最难做到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可能做到的。元老院的行政机构几乎是完全依靠元老的领导才能正常运转的。目前在元老纪律条款中已经明确写入了元老不得以“写条子”或者“打招呼”的方式干涉行政程序,并且规定了元老的一切指示都要以书面形式存档。但是到底能起多大作用他是存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