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启明 第1743节
按照法学会的思路,元老在本部门本单位有很大的影响力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现阶段必须容忍的,重点在于预防元老的“跨部门”影响力。特别是对归化民干部的影响力。为此法学会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论点,那就是元老院必须效法皇帝,在归化民和土著中造就“生杀荣辱皆出于上恩”的印象。具体来说一切对归化民干部的奖惩,均必须强调出自“元老院”这个集体,而非某个元老。通过纪律条例的形式,严格禁止元老跨部门进行干预。(未完待续。)
第七节 元老婚姻与继承法(一)
同时,清理元老的兼职。目前元老院的各个机构搭建处室过多,元老往往都是身兼多职,有时候还是“拉郎配”式的兼职。新体制下将对缺少专职元老负责,归化民干部又无力独自承担的处室予以撤并处理,减少元老的兼职数量,重点是减少跨大部门之间的兼职。对某些重要的岗位采取专职性,不再兼职。
这些措施并不能完全防止元老私下打招呼行使个人影响力,但是至少可以让元老的干预成本大幅度提高。减少干预其他部门工作的兴趣。
马甲在文件中还进一步提出,为了减少元老个人对归化民人事的干预,要尽快编写公布《组织人事条例》,明确归化民干部的选拔、任用、调动和奖惩的具体流程和手续。
“这件事还得让组织处的明朗同志去做。”马甲在内部会议上说,“杨云同志是干人力资源出身,企业那套用工体制和官场上不一样。”
这边,邬德和展无涯陷入了工业口诸位元老的包围之中,制造总监部的撤销使得这些一直在工业口工作的元老们陷入了茫然,现在的产经省等于是将工业口和商业口合并到了一起,特别是将目前所有的国有和合资企业都列入了“国策公司”,归并到企划院名下管理……这些大挪移一般的调整让很少关心体制问题的工业口元老们顿时摸不着头脑。
“我倒不是对邬德不放心,这几年合作的还不错。但是企划院毕竟不是工业部门,恐怕沟通起来有隔阂啊。”
“产业经济省要是弄个商业口的元老当领导。不懂业务怎么沟通啊。”
“我声明,李老太太要是当了这个省长。我可不在工业口干了!”
“展总监,你可不能走啊!”
“工厂都归了企划院。产业经济省又管什么呢?这不是一女二嫁吗?”
“……工业口的工作依然是按照现有程序正常开展,”邬德耐心的解释道,“流程和以前你们与制造总监部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企划院管得是资本,或者说是股份,不直接插手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具体的生产经营管理仍旧是你们各自对口的工业部门……”
按照体制改革草案,现有的国有企业,除具有战略性意义的“一级国策公司”之外,将全部采取“混合所有制”,发行大小非股票。除了面向元老之外,未来也将向归化民和土著发行股票。同时为了体现“利益要向一线元老倾斜”的精神,企划院将推行在企业任职的元老持股的政策。在企业一线工作的元老可以按照岗位情况持有若干数额的企业股份分红权。该项股份不能卖出,也不能带走,离开企业后即不享受。
纷纷扰扰的讨论一直持续到入夜才散会,各种修改意见被收集上来,钱水廷带着大会文秘组连夜将这些修改意见誊抄后送印刷厂,在周洞天的监督下送到劳改营印刷所进行排版印刷――这里面的工人全是被判处死刑和终身苦役的囚犯。
第二天,会议照常举行。首先散发了昨天元老们提出的修改意见。萧子山在第一修正案修改意见中提出。应该赋予元老院对元老个人生活及家庭的一定的干预权。以免发生“损害元老权利和家庭的事件”,同时维护“元老院的整体威望”。
元老们当然知道萧子山的提案是什么意思。这件事虽然没有正式进行通报,但是元老们私下里多多少少都知道了一些,许多人都对此义愤填膺。有人甚至公然叫嚣要废了老张的元老席位,将这个“元老院之耻辱”驱出元老院,“贬为土著”;还有人质疑为什么办公厅和强力部门没有及时介入。发生这样的事件之后又没有在第一时间将“罪犯凌迟处死”或者“当众烧死以儆效尤”。
办公厅和仲裁庭的回答是这都被“元老人身和自由不受任何方面干涉和侵犯”的规定给限制住了。对冒犯元老的生活秘书的最终裁决权是在当事元老本人手里。没有经过他的同意,无论是办公厅还是强力部门都不能进行任何行动。鉴于老张本人的暧昧态度。所以此事到现在还没有一个正式的处置结果。
萧子山的提案很简单,大致就是在“发生侵害元老个人和家庭情况发生之后。当事元老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元老权力,不能正确的维护全体元老的利益和形象的时候,由元老院授权元老院办公厅和仲裁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进行处置。在采取行动时由元老院派遣代表全程陪同。”
这个提案借着老张女仆事件被迅速的通过,列入了第一修正案的正式条款。
“……这一条例不仅对保护元老的合法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反过来说,也是对某些元老的一种约束――作为一个人类应有约束。”姬信在讲台上侃侃而言,“我们元老院是本时空最有力量的群体。拥有着其他人不具备的巨大能力――所谓能力愈大,责任愈大。我们要更严格的遵守人类基本道德的底线,切不可在元老神圣不可侵犯的幌子下为所欲为……”
“元老的自由又被剥夺了一分。”单良痛心疾首。他心里骂了老张一万遍草泥马:你喜欢跪搓板也别带累你女儿啊!要不是你,元老院怎么会通过这样一个超sb的修正条例。这么一来,过去一直在元老们面前唯唯诺诺,以单纯的服务性机构面貌出现的办公厅就有了直接干涉元老生活的权力。今后他往单惠香身上滴蜡的时候,只要有几位见石头踢三脚的元老投诉――比如那位杜元老――办公厅就可以堂而皇之的上门来干涉,还怎么愉快的和女仆玩耍……
姬信也提出了一个提案,建议修订原《共同纲领》中“元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条款――这在《元老院纪律条例》中已经做了规定――姬信的提案更进一步,提议将此条款写入《共同纲领第一修正案》,将元老的法律特权改为“元老享有自动赦免权,毋须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明确元老受到元老院颁布的各种法律的约束,任何违法行为均可被起诉、定罪和追究民事责任。
元老们对这一提案进行了讨论,最后对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了修正之后通过了提案。
修正部分首先重申对元老的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权力均属于元老院;涉及元老的案件采取“一事一议”制度;任何个人或者部门不得擅专。案件调查审理执行阶段均不得有归化民参与。对外公布必须得到元老院批准等等保护性措施。
根据一部分元老的意见,对法务省的隶属做出了一定修改,修改之后,检查系统全部并入法务省,成立检察厅;取消仲裁庭,将最高法院及下属的法院系统直属于元老院。仲裁庭调查执行局与契卡合并,改称元老院审计与反贪污调查执行局,简称“契卡”,该局将负责审计、反腐和元老院纪律条例落实。直属于元老院。
修改内阁成员由国务卿提名的条款,改由元老院自由提名。
第二天的讨论主体是《元老婚姻和继承法》,这也是元老院中呼声相当高的一件事务了。d日之后已经是第五年了,虽说大部分元老还算年富力强,但是在这个医疗水平条件差得多的时空中,又有着战争、生产事故和政治谋杀的阴影,元老的可预见寿命大约不会太长。
人活一世,最重要的无非是延续自己的dna,这一点元老也不能免俗。现在大多数元老都有了孩子,有的已经有了三四个,元老席位只有一个,怎么安排继承就成为摆在眼前的一件事了。闹得沸沸扬扬的老张家女仆事件本质上也是继承问题。
在马甲等法学会的人看来,老张家女仆事件充分反应了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观念冲突。元老们子嗣的生母绝大多数都是来自本时空――不论他们穷富出身和文化水平如何,都必然带有本时空的许多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诸如嫡庶之分、重男轻女……这不是简单的靠女仆学校的学习或者引入现代生活习惯就能改变的。
姬信曾经和办公厅合作做过一次元老家庭状况的调查,与元老们的生活秘书有过许多接触,对她们的所思所想是相当了解的。在他看来,程女士的“宫斗”说并非无稽之谈,特别是元老有多个生活秘书却没有正式的妻子的时候,这种暗中的竞争就会非常激烈,有些儿童伤害事故也不见得都是偶然……
生活秘书们大多出身穷苦,有的甚至是从死亡线上挽救回来的。一旦成为元老的枕边人,等于“麻雀变成凤凰”,物质和精神上的差别不啻于云泥之别。不论对元老有多少真实的感情,生活秘书们一定会竭力维持和提升自己的地位。(未完待续……)
第八节 元老婚姻与继承法(二)
以色侍人不能长久,何况早期的生活秘书们大多连“色”都谈不上。,随着元老院的不断发展壮大,女仆资源日渐丰富,质量大幅提高,外面还有芳草地女学生和全东亚富贵人家小姐竞争的状况下,早期生活秘书在家庭中的地位就变得岌岌可危了。
元老们虽然对他们的第一个女仆“日久生情”,大多有很深的感情基础。但这不妨碍他们嫌弃第一代生活秘书“长得不好看”、“出身低微”、“没文化”――杜雯曾经提出过,元老们与第一个生活秘书应该被视为“事实婚姻”,结果在投票中遭到大票数否决――盘算着从受过全套新式教育的芳草地的女学生或者大陆上的大户千金豪门小姐中选一个来当正式的老婆。真正娶了生活秘书当合法妻子的元老,只有吴南海和邬德等不多几个元老。
而生活秘书们大多也有这个觉悟,知道“嫡妻”的名分自己是享受不到的,孩子就成了她们自身地位和未来前途的唯一保证。对于生活秘书中的后来者们来说,她们没有了“原配”的优势,想要提高家中地位也要靠自己的子嗣;因而生活秘书们无一不把孩子当作“护身符”,娇宠溺爱是很普遍的现象。对于生育有男孩的生活秘书来说,利用自己孩子的“先发优势”,设法问鼎“元老席位”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姬信知道,现在元老的子嗣还很少,大多只有一二个子女。生活秘书也不多。大陆攻略展开之后,老婆和子女都会双丰收。现在不把规矩定下来。到时候闹家务很可能会闹出血案来。
在《元老婚姻和继承法》中,元老的配偶有“法律婚姻”和“事实同居”两种关系。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的缔结或者离异均履行正式的手续。经元老院荣誉法庭认可并颁发相关证书;后者无需履行法律手续,在办公厅备案即可。
元老的配偶为另一元老的,无论前后,一律为“法律婚姻”。
元老配偶不受性别限制。女元老只要愿意,也可以蓄养多名男性的“生活秘书”。如果有人是同性恋,元老院一样承认其配偶的法律地位。
法律婚姻下的配偶为元老院法律所认可的夫妻关系,享有正式配偶的一切名义和权力,并在元老身故后拥有遗产继承的优先权;事实同居者一概不享受,是否能够继承遗产。继承多少份额,由元老的遗嘱或遗嘱执行人决定。
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嫡庶之分”,等于以法律形式承认了“正室”与“侍妾”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因而在草案阶段遭到以杜雯为首的一小部分元老的坚决反对,认为这是严重的“反动”。但是起草法案的法学会提醒大家,至少在法律意义上元老是没有“妾”的。
“不管是一大步还是一小步,都我们在人类文明历史上迈出的一步。”姬信在会议上苦口婆心的劝导着反对者,虽然从比例上来说,反对派寥寥无几。但是姬信本着“我心可昭日月”的态度,进行充分的说明。“杜雯同志,你的心情我是明白的,你的理想我也是赞同的,但是我们的现状是不可能完全实现你的想法的。与其硬撑着理念一无所获,不如把姿态放得低一些更容易渐进式的达成目标……”
配偶们的法律地位不同,但是子女的地位相等。婚姻继承法中规定只要经办公厅纹章院备案的元老子女。无论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元老收养子嗣不受限制。亦可指定养子女继承元老席位――仅限无亲生子女或亲生子女无能力继承时。
但是,元老的席位如何继承。是“立贤”还是“立长”再或者其他继承方式,均由元老个人决定。法理上元老的合法子女均有继承资格,不论性别或者母亲出身。但是母亲是女元老的子女有优先继承权。
元老在生前须继承人选择方式或继承人名单在有第三人证明的情况下密封交办公厅纹章院秘密收存。与遗嘱一起,在死后在元老院治丧委员会的监督下打开并且宣读。一旦宣读即告成立,任何人不得有异议。
未做继承安排的元老,死后的席位由元老院安排指定继承人。原则是“立嫡立长”。没有子女的或者子女的身体状况明显无法继承元老席位的,由元老院安排过继其他元老的子女入嗣继承席位。
元老的财产,除了共同纲领中规定死后收归国有的股份之外,属于元老院所有的房屋、车辆、高级家具等财产由办公厅收回,其余个人部分,按元老遗嘱分配,没有遗嘱的,由元老院主持分配。原则上以继承元老席位者为主要继承人。
这套婚姻继承体制大致兼顾了各方面元老的意见,因而争论较少。但是有人提出应该一刀切的采取“嫡长子继承制。”以利于元老家庭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