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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打官司,怎么全都无罪了? 第238节

  这名学生义愤填膺,显然很是想不通。

  “所以我刚才说,立法再完美,实行不了又有什么用呢?

  这位同学说的是理想情况,但现实往往是不理想的,可能你们没有见过那种全村买卖人口,在家人来解救时全村上阵阻拦的,对于这种地区,能真的按照法律处理,把他们全部枪毙吗?”

  这名学生一脸不服,很想回答“能”,但他也知道,那是不现实的。

  “所以最关键的地方在于,刑法里的刑罚设置的有多重其实不是根本,最终还是要考虑到案发概率和执法力度。

  对于大片有收买妇女需求的地区,指望这些在当地长大生活的办案人员重拳出击,我个人觉得是很难实现的。即使被收买人员的亲属找上门来,他们也很难去认定强奸、拘禁之类的重罪,最后按照收买的行为从轻处理。

  说句不好听的,人你能带走就不错了。

  所以我们不能一出问题就找立法的毛病,指望通过立法来解决。

  在立法上提升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只能满足大众的正义感,但带来的后果未必是好的,因为当地相关人员面临一个‘居高不下’的起刑,可能连罪都很难定下,甚至连解救的可能性都大幅降低。

  因为按照那么高的起刑去处理,意味着他在与本地人为敌,连带着他的家人,在当地都待不下去。”

  任真的话里满是无奈:“在我看来,任何立法的修改与调整,都要考虑到具体执行层面的行动逻辑,以及由此可能出现的,完全与修改初衷相背离的结果。

  如果不考虑这些,那不是关心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只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怒火,展示自己那微不足道的良知罢了。”

  那名提出异议的学生,此时已经默默坐下,显然任真说出的事实对他冲击不小。

  “任律师说的现实情况,确实是我们坐在教室里很难看到的。”

  白家松感慨了一句,换了个方向:

  “我长久以来认为应该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该罪与动物类犯罪的比较。

  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轻的一档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则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则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只要是二级保护动物,即使犯罪对象是一只,就已经构成犯罪。像金丝猴这种动物,更是一只就算情节特别严重。

  刚才任律师说对于购买动物的人来说,更多的是把它们当做宠物饲养和观赏,不涉及对动物本身的利益损害,所以仅对其购买行为进行规制。

  但是这种观点很明显忽略了一些具有药用、食用价值的动物,如果买来动物是吃的,那么就会涉及到对动物本身利益的损害。

  那么在收购动物之后又实施比如杀害行为,只能认定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不能数罪并罚,这和收买妇女又实施强奸应当数罪并罚是不同的。

  为什么同样是收买加其他行为的犯罪,放在动物身上就要一起考量,放在人身上却要分开计算呢?”

第255章 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单纯从罪数来看,这种方式对于人的保护力度显然更强,但是从基本量刑来看,两罪却又出现了严重的失衡。

  另外我们还可以再来看看植物的相关犯罪,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看到,同样是购买,植物的买卖同罪同罚,最高可判七年。

  我们通常认为法律的目的最终会回归到人的身上,所以人应当高于一切动物和植物。

  所以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无论是是道理上还是情理上,都让我难以接受。”

  见白家松看了过来,任真挠了挠头。

  感觉没啥能说的了,基本都说完了啊。

  “白教授拿动物植物和人对比,这个我无可辩驳,但是把几个罪对应的刑罚放在一起看,我们会顺出来一个逻辑。

  比如说拿买鹦鹉的法条和买人的法条对比,就会得出对收买人这个罪名的处罚太轻,就会得出人不如鸟的结论。

  但其实这个逻辑是可以倒过来的,那就是,我们为什么不去觉得,是买鹦鹉的罪名规定的太重,应该去修改买鹦鹉的法条呢?

  我觉得这里最大的陷阱就在于,同样一个逻辑,但是我们的基准点不同,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那么这时候贸然去修改法律,就会陷入混乱的状态。”

  任真听到台下又是一片唏嘘,知道这个观点引起了一些人的反对。

  心里苦笑一声,他也知道这是难免的。

  毕竟拿人和鹦鹉相比,人天然的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向。

  “我个人其实并不反对修改法律,我只是不赞成两点。

  第一,在尚未用好、用足现行法之前,就提出修法。

  第二,是在没有充分评估修法风险的情况下,就提出修法。

  我认为根据我们现行法律有关收买妇女、儿童罪的规定,虽然在实践中或许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但还没有绝望到,有穷尽解释也无法解决的巨大缺陷和不正义的程度。”

  任真说到这里,远处有人喊了一句:“那你怎么知道,不是现在的法律有误呢?如果法律不合适,难道不应该修改法律吗?”

  听到这话,台上三人的脸色都变了。

  开这个讲座,是为了让大家听讲学习,不是让你来抬杠的。

  “那我想请这位同学思考一下,如果不努力去想办法执行去试验,你又怎么能得出这个法律不适应当下情况的结论呢?

  如果按照伱这样的思维,那可能每一个法条都是可以改的,甚至可以天天改。

  但问题是,法律修改了之后,就能解决问题吗?”

  眼看着陈光明和白家松脸色不太对,任真抢先出口,回答了这个问题。

  这要是让他俩来,说不定直接把那个抬杠的学生叫上来了。

  “那关于这个罪名的讨论,今天其实也已经很详尽了,作为被邀请来的客人,那我就稍微总结一下吧。”

  任真看陈光明和白家松没有说话的意思,就准备结束今天这场交流了:

  “首先,从收买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本身的罪质出发,我认为它实际上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的预备罪名,从这个角度来说,在犯罪人没有进行后续重罪的情况下,对其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基本上还算是罚当其罪的。

  其次,从预防和经济效益分析的角度看,刑法的威慑效果,并不当然的适用于所有犯罪人和犯罪类型,当买方的利益足够大,而被严惩的概率又足够小的时候,就算把刑法中的刑罚提升到无期甚至是死刑,意义不大。

  最后,从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尤其是那些有收买妇女陋习的地区,不得不承认,现在该罪的刑罚或许较轻,但恰恰正是这种轻刑,给了当地相关人员一个可以立案处理,同时也可以应付当地现实情况的空间,客观上来讲,为解救被拐卖女性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如果真的把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提升,完全有可能出现纸面上的判决减少,但实际上的犯罪被隐藏的情况。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们今天的讨论,完全是站在一个法律人的立场上开始的,或许大家对我的观点赞同,或许有人对我的观点不赞同。

  但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应该首先站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能不能通过在执法和司法的环节去解决问题,而不是一碰到问题就想着去修改法律,让法律为我所用起来更加方便。

  我们与其他非法律人士的区别,在于除非法律存在巨大的无法忍受的漏洞或者瑕疵,我们不会贸然去修改法律,因为我们更应该知道,法治的安定性、可信性与变法修法之间必然是存在冲突的。

  社会公众可以不顾及这些,他们可以随意的按照自己的想法提出修法变法的主张,但是法律人理应思考的更多,因为把令人厌恶的对象直接搞死,确实能够排解我们的愤怒,但泄愤并不能解决现实中那些普遍存在的问题。

  其实在座诸位从学刑法的第一天就应该知道,世界上有太多问题是不能通过法律解决的,尤其是具有最后手段性的刑法,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否则我们的世界早就海晏河清了。

  收买妇女、儿童,是我们社会中最丑恶的现象之一,不赞成提高其刑罚,不代表我不痛恨这种行为,只是我认为那未必有效。

  因为这种犯罪的本质,在于人们的愚昧和落后,而这样的问题,显然是不能通过法律来解决的。

  所以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这个问题上,我们要认清当下的现实,想办法去从根源解决它,要做好跟这些陋习和犯罪长期斗争的心理准备。”

  啪啪啪——

  陈光明率先鼓起掌来,白家松紧随其后,然后整个阶梯教室,逐渐响起了络绎不绝的掌声。

  “对于今天的讨论,大家有自己的观点很正常,无论说的有几分道理,我们都要承认自己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所以我们希望大家不要在自己看重的立场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

  陈光明拿起话筒,显然准备结束这场带有辩论性质的讲座了:

  “对于世俗问题,我们要学会摆脱对于某种片面思维的依赖,如果不摒弃人类的自负和傲慢,就会逐渐演化成偏见和愚蠢。

  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问题,肯定存在道义论、功利论或者是其他的论证路径,但是沉重的社会问题从来不是纸面上的游戏。

  刚才任律师有句话说的很好,刑法只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它能解决的问题很少很少,幻想通过仅仅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来解决问题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但是白老师的观点也同样正确,那就是刑法依然要有所作为。

  法律一直在革新,法治也在不断前进。我们无法达到完美状况,但不代表我们的努力毫无价值。

  我们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但不代表完美的圆不存在,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今天的讲座差不多就到这里了,知道有些同学拿任律师当偶像,你们可以问一个问题。”

  白家松拿起话筒:“问一个,你们最想问的问题。”

  白家松话才说了一半,几乎全场的学生们都举起了手。

  “那就第13排第14位同学吧。”

  白家松随便点了一个。

  一个个子不高的男生站了起来:“任律师,我今年大一,其实我有一个问题一直没想明白,那就是律师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呢?”

  白家松眉头一挑,随便点了个人,这小子还真说了个有水平的问题。

  “回答你这个问题之前,我想请问一下这位同学,你觉得什么样的人是坏人?”

  任真笑笑,反问道。

  “对于法律来说,那自然犯了法的人就是坏人。”

  这个男生没怎么犹豫就回答。

  “那你怎么判断一个人有没有犯法呢?”

  任真接着问。

  “他被执法机关抓走了,那应该就是犯法了吧?”

  面对这个问题,这个男生似乎已经想到什么,回答已经开始没了什么底气。

  “其实问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有答案了。”

  任真笑道:“为什么给坏人辩护?或许有些人会给出答案,是为了钱。

  这个答案当然算不上错,但如果这是唯一答案的话,我想律师这个职业,甚至所有跟法律有关的职业,都不会得到人们的尊重。

  所以这个同学的问题其实一开始就不够严谨,因为法律人是不会区分好人和坏人的,法律人只会区分有罪人和无罪人。律师如此,法官如此,公诉人也是如此。

  你今年大一可能还没有学过,但是只要学了刑事诉讼法你就会知道,任何人未经法院审理,在法律都应当视为无罪的公民,所以大家经常在电视上会听到一个词叫‘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不是犯罪人呢?因为法院还没有审理,这时候他只是有嫌疑。

  就算监控录像看到他拿着把刀杀了个人,也不能是犯罪人,说不定他还有其他情节呢?说不定他是正当防卫呢对不对?”

  那名发问的男生已经默默坐下了。

  “很多不懂法律的人也会对这个问题感兴趣,这个问题其实隐含了人们认为律师不应该给坏人辩护的思想。

  但是人们做出好坏的判断往往是根据自己的认知和道德情感,如果真的按照这样的判断不让律师给所谓的坏人辩护,有时候可能确实是让犯罪人没有得到辩护,但是也完全存在一种可能,被所有人指着鼻子骂的那个坏人,他是冤枉的。

  那么对于这些人,如果不让律师给他们辩护的话,我们又该如何知道他是被冤枉的呢?”

  任真想起了自己来到这个世界后做的第一个案子,在所有人都认为温璇该死的时候,如果没人给她辩护,她是不是就要在监狱里待一辈子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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