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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打官司,怎么全都无罪了? 第74节

“我当然不是这个意思。”

李开作为庭上没有身份的一员之一,按理现在是不能说话的,但看着审判庭上那几位明显正在苦思冥想,任真也就懒得跟他计较了。

“想要认定时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当然没有问题,问题在于不能以他失去了请求权为基础。

时浩对优恩公司是否还具有追偿的权利,是单纯的民事问题,不能为了给他定罪,在刑事判决中对其民事权利作出剥夺性的判决。

这显然既不符合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原则,也明显超出了刑事审理范围。”

任真给出的解释听起来合情合理,李开的汹汹气势刹那间便被堵了回去。

其实在这里的论述,任真是占了很大便宜的。

因为民刑交叉在实践中是非常复杂的问题,虽然经常出现,但是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处理原则。

无论在哪个世界都是如此。

甚至民刑交叉案件的范围都很难有一个准确的界定。

在开庭前任真做了不少功课,抓住了非常关键的一个地方。

虽然在大多数民刑交叉的案件中,都是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的,这个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案件中的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存在竞合。

换句通俗点的话来说,只有一个人的行为同时涉及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时,才能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

可如果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之间属于牵连关系,那就需要刑民并立,各自进行审理。

在时浩的这个案子里,时浩的行为或许涉嫌敲诈勒索,但其行为在民事上究竟是否属于侵权,暂时还不明确。

因为无论属于哪种结果,都要以时浩对优恩公司是否具有请求权为前提来看。

有这个大前提在,在刑事法庭上对时浩的请求权做出剥夺,显然是不合理的。

根据不合理的原因,得出的结论能合理吗?

或许在现实生活中有歪打正着,但是在法律上,绝对不允许这种含糊的情况出现。

“这样解释的话,一审在这里的审判逻辑倒是确实有些问题。”

看另外两位同事还有些犹疑,李易路主动说出了自己的想法。

虽然刘林是主审法官,但审判显然不能只听他一个人的想法。

在主审法官的判断出现偏差时提出纠正意见,在其做出选择之前给出建议,正是合议制度设立的意义之一。

“如果时浩的行为在涉嫌敲诈勒索的同时,直接涉及到民事侵权,那么法庭做出判决没有问题。

但时浩的行为在民事上如何定义尚未有定论,在刑庭上对他的实体性权利做出判决的确不合适。”

听了李易路的分析,另外两人也是点点头。

“所以时浩向优恩公司继续索赔的行为,在民事上还是存在合理的可能性。”

这位名叫方亭的法官终于理顺:“存在可能性,在刑事上就意味着存疑。

如果存疑,那么按照疑罪从无的话,的确不能认定时浩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刘林揉揉眉心:“其实说疑罪从无都有点牵强,因为一审认定时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直接就是以其民事上不具有请求权为基础的。

但无论按照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分立来处理,这个因果都是不对的。”

李易路和方亭想了一下,的确是这么回事。

“那这个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成立了?”

李易路的语气虽然是疑问,但三人心中其实都差不多已经有了答案。

“那关于时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先讨论到这里吧。”

虽然有些曲折,但这个问题也算是有了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毕竟之前关于时浩犯意的讨论,虽然翟明和任真的观点大方向上是一致,但是在具体的认定逻辑上,还是存在很多不明确的地方。

而关于时浩对优恩公司是否具有继续索赔的请求权,虽然也不明确,但是实际上并不影响他们做出决定。

因为这个请求权还不明确,并且这个问题也不需要在今天的法庭上作出明确。

所以就没有需要纠结的了。

“审判长。”

翟明提醒了一下:“一审认定时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理由有两点,除了不具有请求权,还有时浩虚构其家人对三十万赔偿不满意的事实。”

“嗯”

刘林反应了一会儿,才想起来只是请求权的问题结束了,而不是时浩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也结束了。

“关于时浩虚构的这部分事实.”

刘林看看一审判决,又看看相关的证据,最终还是看向翟明:

“公诉人先来明确一下吧。”

从抗诉意见和庭审开始时对一审指控意见的异议看,翟明在这里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刘林清楚,时浩和任真那边,肯定会针对这部分事实展开反驳和解释。

让翟明先作出明确,可以让后面的控辩更加具有针对性和逻辑性。

同时也方便法官做出判断。

“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时浩虚构的事实,和时浩对优恩公司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要挟行为,虽然证明目的不同,但两者间具有较强关联性,所以我打算放在一起来说。”

翟明解释了一下,刘林点头:“可以。”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应证据,在20XX年6月29日,优恩公司与时浩取得了联系,在当晚18:30分的通话录音中,时浩的原话为‘我觉得没什么可聊的但你这么一说,我得考虑考虑,你能代表他们,代表到什么程度,我也可以和伱聊一聊.’

当晚20:30分,时浩与优恩公司负责人在开元酒店见面,并写下了索赔要求,其中明确写到‘我家里人对三十万的赔偿不满意,要再多加一点’。

在一审中,时浩的妻子及父母曾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其从未提过对三十万赔偿不满意,这点有一审庭审笔录可以证明。”

第80章 一般来说?今天是二般!

“所以,在时浩明显虚构了其家人对三十万赔偿不满意事实的前提下,可以认定为时浩对后来索赔的两百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听到这里,时浩很是无语。

“我老婆他们作证的目的根本不是这个.”

听到时浩的小声嘟囔,任真笑笑:“没事,还没到咱们的回合。”

或许是这部分任真开庭前就交代过,也或许是刚才已经激动过一次,时浩现在的情绪很是稳定。

看任真如此淡然,时浩也不再嘟囔,听翟明继续说了下去。

“此前我们虽然认为,时浩接受媒体采访的行为,不能当然代表其具有犯意。

但是结合时浩写下索赔要求的行为来看,确存在利用前期媒体给优恩公司带来的各种压力的嫌疑。

并且在20XX年6月29日与优恩公司的谈话中,时浩表现出了如对方不赔偿两百万,就会继续利用媒体曝光的倾向。

因此无论时浩在与优恩公司取得联系前是否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意图,但在20XX年6月29日,时浩明显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要挟行为。”

要挟。

这就是原审公诉人提出的第三点指控意见了。

虽然对时浩前期的犯意存有质疑,但对于这里的要挟,翟明的看法跟李开是一样的。

或许在接受采访的时候,时浩还没有产生敲诈勒索的想法。

但是在经过媒体报道,事件发酵之后,优恩公司再次与时浩取得联系,时浩写下索赔要求的行为,就变的有点耐人寻味了。

在审判长的示意下,任真开始了他的回应:

“在时浩写下的索赔要求中,的确提到了其家人对三十万元赔偿不满意,但该索赔要求并非时浩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在优恩公司几个负责人的诱导和指挥下写出的。”

听到这里,刘林就打断了他:“辩护人,索赔要求是不是时浩真实的意思表示,是需要有证据予以证明的。”

“有证据的,审判长。”

任真懂他意思:“刚才公诉人提到的,时浩的家人在一审中出庭作证,其实正是为了证明时浩写下的索赔要求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按照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以及刚才公诉人提到的逻辑,时浩的家人出庭作证从未说过对三十万的赔偿不满,所以时浩在其写下的索赔要求中,虚构了部分事实。

但真实情况是,时浩在写下索赔要求时,已经一个人与优恩公司的数名负责人进行了几个小时的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对方多次引导时浩写下其家人不满的事实,以此作为索赔依据。

优恩公司负责人当时的理由是,只有写明合理的理由,公司那边才会同意赔偿请求。

抱着尽快结束的心态,以及在精神极度疲惫的情况下,时浩便写下了我们看到的,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的索赔要求。”

审判庭上,几位法官的眉头都皱成了一条线,看着旁听席上的张天和李开,心里快把他们埋怨死了。

一审判决看上去还挺合理的,怎么现在哪哪都是反转啊?

你们这案子怎么做的?

净给我们找麻烦是吧!

“从一审庭审笔录可以看出,时浩及其辩护人曾明确阐述过,这份索赔要求是在什么情况下写出的,时浩的家人也是因为这个出庭,就是为了证明这份要求并非时浩的真实意思表示。

只是由于没有更多的证据,时浩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没有被采纳,其家人的作证反而成为了一审判决认定时浩虚构事实的依据。”

任真像看白痴一样看向了旁听席,“同样的证据,却被用在了完全相反的逻辑中,得出时浩实施了所谓‘要挟’行为的结论,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

察觉到了任真的眼神,李开顿时一股无名火就上来了。

时浩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说的是真的,我当然不可能采纳他的意见了。

他家人的证明目的虽然没有达到,但是他们的证言我也是可以用的啊。

这能怪我吗?

而且你扯这么多,不还是没有证据能证明这份索赔要求到底是怎么写出来的?

你拽什么拽?

“在现有证据下,很难认定这份索赔要求不是时浩的真实意思表示吧?”

旁边的两位法官小声讨论了一下,刘林听在耳朵里,不动声色的提醒道:

“虽然辩护人的逻辑存在可能,但依据没有实质性证据可以证明,如果辩护人没有其他.”

话说一半,刘林便看着任真拿出几沓订好的A4纸:“审判长,我现在申请补交证据。”

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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