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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打官司,怎么全都无罪了? 第97节

不能吧!

本来应该是一个主动要,一个被动给,现在变成一个主动给,一个被动要。

完全反过来了。

到底是怎么回事,不是已经很清楚了吗?

“原审被告在索赔协议中虚构事实,借此向优恩公司索赔,原审公诉人由此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任真的辩护简洁明了,没有任何拖沓和模棱两可的地方,三位法官只是对视一眼,甚至没有交流,就直接开始下一个问题。

“首先,关于时浩在索赔协议中虚构其家人对之前赔偿不满的事实,这个情况确实存在,但写下这份索赔协议的情境,时浩刚才已经解释过,辩护人在这里就不再赘述。

但还是同样的,就算时浩写下的内容属于虚构的事实,但那也是优恩公司相关人员主动要求其写下的。

同样一个虚构事实的行为,有了这样一个前提,就会进入完全不同的领域。”

听任真说到这里,胡书阁等人已经开始翻找手中的材料。

不同于上次开庭,他们对任真的辩护思路早已有大致了解,知道任真马上就要说到民事领域了。

“结合20XX年6月29日当天的情况,优恩公司约见时浩,显然属于以‘民事谈判’的方式与其见面,而其主动提出给时浩两百万赔偿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要约。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虽然时浩家人不满的事实是假,但这部分虚假事实是被优恩公司承认且认可的,实际上,也正是优恩公司主动让时浩写下这部分事实的。

不管优恩公司的动机如何,但无论从哪方面看,时浩虚构事实都属于民事范畴内的合理行为,而不能上升到以此判定其具有刑法上非法占有故意的高度。”

这个辩护角度

几位法官暗暗点头。

本来他们还在想,时浩虚构事实的行为其实很难判定到底是否属于要挟。

结果任真直接不狡辩,时浩就是做了,但这不归刑法管!

被他这么一说,直接从刑事范围内剥离出来了。

只是这个律师这个话听着怎么有点不对劲呢,什么叫“不管优恩公司的动机如何”?

怎么听怎么像话里有话呢?

“其次,我国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向他人索要财物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本案中,时浩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

“优恩公司与时浩的女儿之间存在侵权关系,这点是不存在争议的,虽然时浩与优恩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其放弃继续追偿的权利,但这不等于时浩不能再向优恩公司索赔。”

听到这里,法官们的眉头明显一皱。

无论任何人,听到这样的论述,恐怕第一反应都是差不多的。

签了协议不履行,那要协议有何用?

但法官们这明显只是基于常识的第一反应,眉头刚刚皱起,他们几乎同时想到了什么,神情就又放松下来。

任真的发言则还在继续:“本质上时浩是代替其女儿与优恩公司达成了补偿协议,但若是后续出现民法上‘显失公平’、‘情势变更’或是新事实等情况,时浩此种放弃追偿的行为属于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放弃。

当这种权利放弃会给未成年人带来损害时,时浩的行为很有可能是无效的。”

未成年人的权利!

这个点算是今天最新鲜的地方了,其实在上次开庭时任真也有隐晦的提到,只是没有说的这么直白。

但作为专业人士,法官们只是在脑子里一过,就知道任真的辩护并非信口开河。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吧,三十万是赔了没错,但我后边要是有什么后遗症,三十万不够我治病怎么办?我身体要是落下什么病根,那可是要跟我一辈子的,三十万够吗?

虽然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咱们说好,赔过了就是赔过了,做人得讲诚信。

但是从法律上来说,有些特殊情况下,此种约定的效力确实是没有那么强的。

“所以无论是从民事要约的角度看,还是从时浩代其女儿放弃权利的行为效力待定看,时浩对于优恩公司的索赔,都具有法律上的请求依据。

在具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时浩显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终于说完,任真冲法官点点头,坐了下来。

其实无论是客观上的要挟,还是主观上的非法占有,解释起来都有很多交叉的地方。

说到底,任真就一条主线:优恩主动的,时浩被动的,并且双方之间的行为都属于民事范畴。

咬死这一点,然后再结合具体情况分别展开,无论怎么说都不会跑偏。

很简单,但很实用。

看到胡书阁等人凑到一起,任真知道今天的审理基本上结束了。

与上次庭审不同,虽然是同一个案子,但是上次还要调查事实、展示证据、法庭辩论,光是程序上就复杂好几倍。

但是今天的不开庭审理,是综合了此前所有进行过的审判工作进行的,重点相当明确。

所以只是对时浩进行讯问,以此明确事实,然后再让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以此亮明观点。

两部分工作,一部分搞事实,一部分讲道理,分工明确。

“原审被告人时浩,对于本案还有没有想说的了?”

听到胡书阁的问话,时浩明显一怔。

就连任真也没有想到,竟然会有类似开庭时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环节。

实在是这个程序任真见的也不多,而且大家搞的都不一样,真没法把所有情况都预判到。

“我我其实也没什么想说的了。”

时浩有些垂头丧气:“可我本来只是作为消费者去维权,明明是他们主动要拿钱了事,怎么就变成我进去了?

这个问题我在牢里想了很久,始终没有想明白,我觉得法律不该这样惩罚我,因为我没有做错什么。”

说到最后,时浩的声音已经微不可闻。

显然,在这场决定他命运的最后一场审判活动中,短短几句话,又勾起了他不好的回忆。

闻言,胡书阁叹了口气,但还是站了起来:

“麻烦你们耐心等候,合议庭在商议之后,将会宣布本案的判决结果!”

第105章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都说说吧,我们交换一下意见。”

又从侧门出到内部通道,胡书阁看向两位同事。

“先说结论,我认为时浩无罪。”

王文静直接说道:“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大多没有问题,但是部分证据缺失,导致认定的事实出现偏差,进而影响了审判思路,是肯定要改判的。”

“改判是跑不了的,新出现的证据要补充上,重新确认过的事实都要更改,但是时浩无罪?这个还是有点问题吧?”

陈起凡一双眉毛拧在一起,看出来他自己都很纠结:

“虽然这个任律师把时浩的行为放到民事领域里解释,但究竟能不能作为最后的判决依据,我觉得还是得谨慎一点。

敲诈勒索和维权索赔,一个是刑事犯罪,一个是民事维权,看起来边界清晰,但它们往往掺杂在一起,非常容易混淆。”

胡书阁点头:“谨慎点是对的,那老陈你说说,你觉得时浩这个行为该怎么划分?”

“我觉得还是得从数额出发。”

陈起凡沉思片刻:“虽然这个案子里,是优恩公司主动提出给时浩赔偿,但也不能就此直接划分到民事领域。

索赔大多数是索赔方提出的,但也存在被索赔方主动提出的情况,因为纠纷的解决,本身就是一场博弈。

时浩不是主动的这个情况是要考虑,但是这两百万的数额肯定是也要考虑的。

在存在侵权关系的情况下,还是要以维权者确信的数额为准,从一般人的立场出发做出判断。

这两百万的金额,明显远远超出了正常人对同类事情的认知。”

要不怎么说人家高院的法官有水平呢,同样的问题,上次开庭的时候也提到过,但当时只说了两百万和时浩遭受的损失不成正比。

陈起凡则是先综合了辩护人的意见,同时从两个角度提出疑问,这样的质疑就显得合理了很多。

王文静立马表示反对:“虽然两百万不少,但也未必就不符合常人认知。

从一般人的立场出发是没错,但是如果放在敲诈勒索里,就不能简单的认为,一般人不认可就是不合理。

我认为要看索赔数额能不能被大多数人理解为情有可原,或者是有没有超过大众的容忍限度。”

容忍限度?

陈起凡恍然,点了点头:“你说的对。”

胡书阁也点点头,显然认可了王文静的说法。

王文静说的很简单,但是直击要害,让他们一下就意识到重点在哪。

索赔数额明显超过损失时,或许不一定会被社会公众认可,但并不意味着就不能被理解。

就像这里的两百万,可能有人会觉得两百万太多了,但是如果考虑到时浩的女儿本就是受害者,加上时浩跟优恩公司之间发生的种种,数目或许大了些,但绝对不是不能理解。

这就是王文静所说的,并没有超过容忍限度。

两百万放在民事领域,伱可以说时浩要的有点多,但若是放在刑事领域,单纯因为数额多就定罪,肯定是跟立法本意有所冲突的。

毕竟刑法的规定本就非常严格,就是为了限缩入罪范围,防止把不必要打击的行为列入犯罪范畴。

“老陈提出看数额有道理,文静说的也不错。

数额是要考虑,可综合来看,我觉得时浩的行为在客观上不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作为消费者,时浩向媒体陈述其经历的行为合法合理,且跟在先签订的赔偿协议没有冲突,仅凭索要两百万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

至于时浩主观上是不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胡书阁犹豫了一下,显然有些把握不准。

客观上的行为算是比较容易认定的,但是牵扯到主观,毕竟人心隔肚皮,在这里出现分歧是常有的事儿。

“我个人认为,时浩在本案中对优恩公司是具有索赔的请求权的,看你们是什么想法?”

本来其他两个人也还在纠结,听到胡书阁这么一说,顿时松了口气。

“我的看法跟你一样。”

王文静跟着说道。

“我也是。”

陈起凡点头:“一来,时浩是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了带有放弃权利内容的补偿协议,二来,确实是优恩公司先联系时浩,才有了后面的一系列事情,如果不是这两百万的数额有些离谱,估计也不会闹成这个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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