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水行周 第2603节
直到天下一统,明德初年,朝廷修订律法,对于“别籍”没有再做强制要求。
却也没有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对于不分家的大家庭,多收赋税,避免有人借着不分家逃税。
此次修订律法,朝廷做出了选择,然而这选择不仅要求“别籍”还允许“异财”(拟定条款),允许父祖尚在时,子孙分家。
当然,别籍的前提是成婚或年龄达到要求。
为了确保孝道,确保老人得赡养,嫡长子、嫡长孙不得分家,若嫡长子、嫡长孙不在人世,嫡次子、嫡次孙就得与父、祖合籍。
若无嫡子、嫡孙,庶子、庶孙和父祖合籍。
这样的条款(拟定),现在引发很大的争议,反对者的理由,就是“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有违人伦,而支持者则认为根据当前时势,“别籍异财”是很有必要的。
孔颖达手上有一套官方出版的《明德律》草案说明稿,对各条文的立法(修订)原因作出解释和举例,对于为何立法允许“父祖在,别籍异财”有解释,理由有三:
其一,各地多有案例出现:同居共财之家有不肖子孙挥霍家财,等双亲去世后分家时,又要求兄弟均分遗产,占尽便宜,老实人吃亏。
其二,若官府规定“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不合法,那么会产生漏洞,让小人有机可乘。
即同居共财之家有奸滑子孙巧言令色鼓动父祖分产,挥霍一空后,等双亲故去,便可搬出“别籍异财乃非法行为”的说辞耍赖。
以此来证明先前的分产违法,家产需要重新分配,进而侵占兄弟财产。
其三,若不明确大家庭中的个人财产(私产)归属,若立法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一旦某个同居共财之家的成员从事工商业,创办商社、工场,入股公司,其名下产业、股份,是否可视为大家庭的共有财产?
这样公平么?
自己独自在外闯荡、创业,创下来的产业让父祖沾光倒也在理,然而兄弟、侄儿们也能人人有份,这叫公平?
还有,若那人欠下债务,是否可视作大家庭的共同债务?
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理论上是为了确保家庭的孝悌,然而,当工商业大兴已成趋势之后,反倒会有让父祖被不肖子孙拖累、无故欠下巨额债务的风险产生。
这种家庭债,很难扯得清,那么,难道就可以“有财是大家庭的,有债是你一个人的”?
基于现实,《民律》不但不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还要求家庭积极分家、明确个人财产所有权,以此规避各种债务风险。
这让许多有识之士难以接受,孔颖达自己的立场也倾向于反对。
在他看来,同居共财好处多多,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大家庭,才能有效确保孝、悌,这才是人伦纲常。
而朝廷现在推动分家,宛若战国时秦国商鞅变法时推行的“异子之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强制百姓分家析产。
秦国统一天下,虽二世而亡,但汉承秦制,此法亦为汉初天下通行。
后来,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开始介入立法,渐渐将儒家观点融入到律法之中,到了曹魏时,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
于是,同居共财成为主流,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大家庭越来越多,大家族聚族而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孔颖达不认为这样的状况有何不对,大家族的存在,让族人们有了庇护之地,宗亲之间相互帮助,一起走过风风雨雨,延续祖宗香火。
他认为,允许“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是对儒家伦理学说的挑战,哪怕事实确实需要,有识之士们也不能在这个问题上完全退让。
均其贫富,养其孝悌,这才是儒家主张的家庭伦理,朝廷强制析户,不利于家庭中老人的赡养,不利于“孝”。
还有,“别籍异财”的小家庭各营其私,易使兄弟之间亲情冷淡,互不救济,不利于“悌”。
孔颖达所看报纸上的文章,作者就重点阐述了这两个观点,他对作者的观点是心有戚戚焉。
而且,孔颖达认为,《民律》中的这几个条款,并不只是单纯的“异子之科”与“同居共财”的对立,其立法动机有些“不良”。
因为他大概能猜出天子想干什么,然而这是阳谋,谁也没法说什么。
现在看起来,是为了应对工商业大发展而做出的调整,然而,当这种条款获得通过,意味着接下来就是得寸进尺。
孔颖达觉得这样的口子不能开,开了,将来恐怕会有“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之祸。
但是,面对这种阳谋,面对现实的立法需求,反对者们也只能想办法“摆事实、讲道理”。
他认为,实在不行,都得想个妥协的办法,好歹不要输得那么惨。
第六百二十五章 诸子均分
夜,私第,房玄龄在书房写信,向远在家乡养病的父亲房彦谦问安,并简要说明自己在长安的生活,一切安好,请父亲不要担心。
房彦谦年逾七旬,前两年大病一场,侥幸捡回一条命,但身体已经不行了,于是告老还乡,在家乡颐养天年。
房玄龄让妻子在家乡照顾父亲,自己在长安为官,作为东宫佐官忙碌着,时不时和父亲通信。
如今有了电报,以房家的收入完全发得起电报,但房彦谦坚持书信往来,一来是能省则省,二来邮政也方便,写信能写许多内容,不似那电报,寥寥十余字,千言万语根本就表达不出来。
房玄龄写完信,小心装进信封,又仔细写好收信地址,将信件放好,待明日让仆人去邮局寄信。
喝了杯茶提神,他拿起放在案头上的厚厚资料,翻看起来。
朝廷要修订《大周律》,涉及诸多分篇和条款的修订,其中,对析产进行了详细规定(拟定),房玄龄此时就在研究相关条款,看看要如何向太子提建议。
析产,可以分为“析分”和“继承”,自古以来,各朝代律令都有相关规定。
析分,指的是父母在世时,儿子们结婚分家、另立门户,是为析分或生分;继承,是指父母年老或者去世后,儿子们分割家产。
继承,是父亲和儿子之间的家产传承,析分是兄弟们之间的家产分配。
分家析产表面上看,是儿子的家和父亲的家分离,实际上是兄弟们共同传承了父亲的家。
继承又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身份继承指的是爵位、名誉等,自然是嫡长子来继承,其他人没份。
而析分,并不是一次性析分,为多次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