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你打官司,怎么全都无罪了? 第115节
“关于这点,被告这边有没有什么想说的。”
宁去非看向任真和宋家乐:“撤回认罪认罚,对被告的量刑是不利的,你们确定不认罪认罚了吗?”
言下之意,现在大家坐在一起,伱们对认罪认罚反悔这件事情,还有反悔的余地。
“我们确定。”
任真平静的说道:“被告没有犯罪,我们当然不可能认罪。”
这是要打无罪辩护啊?
宁去非多少有些意外的看了他一眼,但也没再多说什么。
“那被告这边还有什么异议吗?可以提出来。”
任真从包里拿出几沓A4纸,分出来了几份。
“辩护意见可以随后再交,庭前会议我们不讨论实体问题,只针对程序上的问题讨论。”
见状,宁去非提醒了一句。
从理论上来说,庭前会议是不针对案件的实体性问题进行讨论,避免法官对案件形成预断、
如若不然,相当于庭前会议就把庭给开了,那正式庭审就显得不怎么必要了。
这也是很多地方不愿意适用庭前会议的原因之一,一不小心讨论的问题就超出范围了,到时候再被别人挑出毛病,这个庭前会议就白开了。
但起码就这点来看,宁去非对这个会议的把握还是比较到位的,防止在正式开庭前侵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看来试点没白试。
任真心里对这个法院的观感又好了一些,冲法官摇了摇头:“我不是要提交辩护意见,我是对执法机关和公诉机关在各个阶段的程序有问题。”
“哦?”
宁去非来了精神,这妥妥的就是应该放在今天讨论的事情。
看来今天这个庭前会议没白开!
任真把手里的材料递给宁去非,然后又给对面的高奇林递了一份。
每张纸上的字不多,但是非常简洁,后面还附了相关证据,让人一眼就看出来任真的问题在哪。
“第一点,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但是根据询问笔录的内容,以及被告人的陈述来看,侦查机关在首次讯问时,并未告知宋家乐其有此项权利。
这直接导致了宋家乐对自身处境认知错误,甚至以为自己是在接受行政拘留,何其可笑?
这是对被告人诉讼权利赤裸裸的侵犯!”
反正庭前会议不是庭审,侦查机关又没在场,任真的话没有丝毫客气,让法官和公诉人脸色稍稍变了变。
虽然被指责的不是他们,但同为公务人员,这律师多少有点不考虑我们的面子吧?
“宋家乐,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的时候,没有告知过你可以委托律师吗?”
宁去非问了一句,同时翻到了后面询问笔录的复印件。
“没有。”
宋家乐摇头:“不止第一次,每一次他们都没告诉过我。”
第124章 程序违法!
“每一次?侦查机关总共讯问过几次?”
宁去非看完讯问笔录,发现确实没找到相关信息。
“大概四五次吧?”
宋家乐也不太敢确定。
在看守所的日子,都是让他干什么就干什么,人早都已经麻木了,哪还有心情去计算什么次数?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会联系侦查机关进行核实,必要的话,会让他们出庭作证,说明情况。”
一旁的书记员键盘敲的飞起,宁去非示意任真可以继续往下。
“第二点,公诉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也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刚才任真说第一点的时候,高奇林心里其实已经觉得有些不妙了,果然接着就被点到名了。
“但是根据现有证据看,公诉院似乎也并没有告知过这个权利?”
任真看向高奇林,用词虽然是问询,但语气却已经笃定他们就是没有。
就是就是,都没告诉我!
宋家乐此时腰板硬了,看向对面的眼神都不一样了。
“并且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诉人提审犯罪嫌疑人,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没等高奇林给出回应,任真索性一股脑全说了出来:“但是根据笔录已经宋家乐的陈述,公诉人在提审他的时候,上来第一个问题就是,你看要不要认罪认罚?
这样的问题,明显是未经法院审判,就已经把被告人置于了有罪的前提之下,并没有给被告人解释或辩解的机会。
如果公诉人一开始就认为宋家乐有罪,那此次提审的意义何在?”
意义何在?!
宋家乐和常嘉航心中同时欢呼,直勾勾的盯着对面的公诉人及其助理,等着他们给个回答。
“还是说,公诉人这次去,就是为了让被告人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
高奇林还在组织语言,便又听到任真轻飘飘的问了一句。
“辩护人,注意你的用词。”
宁去非及时打断任真,给高奇林留了点面子。
任真点点头,不再说话。
他最后一个问题,带有一定的揣测性和攻击性,确实有点不太合适。
但是无所谓,本来就是说给法官听的,你让我注意用词那我就注意,反正伱已经听到了。
“公诉人,对辩护人提出的异议,你这边怎么解释?”
就算不问,看高奇林刚才的表现,宁去非大概也猜到,任真说的那种情况,可能性极大。
他们跟公诉院经常打交道,自然知道,能让认罪认罚的,公诉人都会提前去做做工作,这样后面会顺利很多。
虽然有时候提审事实上确实是为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去的,但是提审本来确实也不是为了让你去干这个的。
人家没问题还好,这一有律师提出异议,抓瞎了吧?
“对于没有及时告知被告其可以委托辩护人,这点确实是我们疏忽了。”
高奇林犹豫了一下,还是开口认下:“至于在提审时候的问话方式”
这就有些难解释了,严格按规定来的话,他这个问话方式确实是有问题的。
可是这么多年办案子,这样搞过的不在少数,也没几个人说有问题啊?
要是每一步都按照法条上来,那我们的工作还做不做了?
“可能确实也存在一定问题,但是问话的方式,并不会对被告人关于案情以及认罪认罚的相关事项产生实质性影响。
被告明明已经认罪认罚,现在又提出反悔,属于是主观上不知悔改,他这种行为.”
说着说着,高奇林有着往庭审上发展的趋势,宁去非立马打断他:“打住打住,今天庭前会议不讨论实体性问题。
既然公诉人已经回答了你的疑问,辩护人继续吧?”
宁去非看向任真,这话的意思是刚才那几个问题我已经知道了,继续说下一个。
“谢谢法官。”
任真点头,继续道:“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诉人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但是据我所知,在公诉人对宋家乐的案件审查之,一直到提起公诉,宋家乐都没有委托律师,我想请问一下这位公诉人,当时您审查案件的时候,听取的是谁的意见?”
高奇林彻底哑火了。
怎么会有死抓着程序不放的律师啊?
但他也知道,任真说的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一旦提出来,法官肯定不会视而不见。
见高奇林不说话,宁去非蹙着眉头,不知道在想什么。
“如果真如公诉人刚才所说,他问话的方式或许有问题,但并不影响被告认罪认罚,也不影响被告对于案件相关情况的认知,被告会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还不找律师吗?
显然不会!所以公诉人的问话方式,结合其忽视了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的种种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告人对案件情况判断失真,才会稀里糊涂的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在他委托了辩护律师,自然要对这些错误作出纠正!”
宁去非替高奇林擦了把冷汗,这律师说话真是不给面子啊。
不过这案子确实是高奇林办的有问题,虽然知道你想都搞个认罪认罚好结案,但也不能把最基本的程序都省略了吧?
这个任律师提了这么多问题,总不会还有吧?
刚这么想着,就看到任真又翻了翻材料,拿出那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复印件:
“还是同一条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公诉人必须听取辩护人关于适用法律、案件审理程序等诸多事项的意见。
鉴于先前宋家乐并没有委托律师,我也不知道公诉人是听取了谁的意见。”
这话已经有些嘲讽的意味,此时高奇林却没有丝毫愤怒的情绪,毕竟是他理亏,现在他已经在想,这事还能不能做什么补救,要是全按这律师说的重来一遍,那前期的工作基本等于白做了。
“最后,最重要的一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必须有辩护律师在场。
但显然,宋家乐签字的时候并没有辩护律师在场,这是不是程序违法?
公诉人说我们对认罪认罚反悔?在如此重大的程序瑕疵面前,这个具结书就是签了,它的效力也要划上一个问号!”
第125章 一人成“众”?
任真毫不留情的指出一堆问题,连宁去非都听不下去了。
“公诉人有要解释的没?”
高奇林哑口无言。
其实这些问题他都知道,甚至他比谁都清楚,但是长年累月的习惯性使然,让他竟然忽略了,他履行公诉职责时的便利与高效,其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一种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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