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你打官司,怎么全都无罪了? 第76节
前面他们一块看着任真大展身手,听的津津有味。
听到这里,时浩反而有些迷茫了,忍不住问了常嘉航一句:“虽然这个索赔的内容不是我自己想写的,但我家人不同意三十万这个事情确实不是真的,怎么任律师说这个没有问题啊?”
“怎么,浩哥你还想给自己搞点问题出来?”
常嘉航纳闷了,这怎么替你说话还有疑问了。
“不是啊,我就是单纯好奇。”
时浩擦了把汗。
常嘉航有些无语,十万个为什么?
爱学习也得分场合吧?
但还是给时浩解释了一下:“虽然事是这么个事,但不同的解读带来的后果时不一样的。
你写了虚假事实,以此索赔两百万,那你就是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如果是优恩让你写虚假事实,以此作为他们给你钱的依据,那这就是你们双方的谈判,不牵扯犯罪的问题。”
是吗?
时浩好像懂了,又好像没懂:“那我写这么个东西,不也是根据一个不存在的事实索赔,这在民法上是可以的吗?”
汗!
大汗!
常嘉航突然觉得这个大哥的脑子没有想象中好使:“两百万是他们给你的赔偿,赔偿的基础本质上是我侄女喝了他们的牛奶,这个索赔要求只是优恩公司想让你补充一个索赔的依据。
你想啊,先不说这个事实是不是真的存在,你要两百万是因为家里人对三十万不满意吗?不是,是我侄女喝了他们的牛奶。
所以你们双方这样商量,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放到刑事里边,这个索赔要求就可以成为认定你敲诈勒索的理由。
这样说你懂了吧?”
时浩细细琢磨了一下,似懂非懂的点点头。
“怪不得他们那时候非让我写一堆乱七八糟的东西,原来在这等着我.”
时浩突然反应过来:“那两百万不是我要的,是他们主动要赔的!
你小子不会说话可以当个哑巴。”
翻了个白眼,常嘉航不再说话。
不是你让我给你解释的吗?
你是老板,你说的都对。
到了这里,局势已经基本明朗了。
民刑交叉的问题,不仅仅出现在刚才请求权的部分。
现在这份原本用来认定时浩非法占有目的的索赔请求,因为新证据的出现,是否具有证明力直接打上了个问号。
就算是作为公诉人,翟明也几乎找不到可以继续辩驳的地方了。
认定时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来就是基于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是时浩没有继续索赔的请求权,现在看来,大概率是要被否了的。
第二个方面,就是时浩写下的这份索赔要求。
可现在根据新提交的报案笔录,基本可以断定,这份索赔要求虽然是时浩亲笔写的,但并非其本意。
那这个非法占有的目的,估计很难成立了。
回想了一下截至目前为止的庭审,翟明觉得这个案子的走向跟预想中的完全不同。
在优恩公司与其联系之前,时浩并无敲诈勒索的犯意。
现在时浩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两个理由,也都被任真分别击破。
这就意味着,想要判定时浩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就需要重新证明时浩的主观方面。
而一审公诉院的三点指控意见里,现在也只剩下要挟这个点可以用了。
虽然犯罪行为是客观方面,但是根据行为反推行为动机,也不失为反应主观方面的一个办法。
“关于时浩在索赔要求中虚构其家人不满的事实,公诉人还有补充观点吗?”
在这个问题上,审判庭几位法官倒是没费什么功夫就达成了一致,刘林很快就有了决断。
“没有。”
翟明摇头。
不同于其他公诉人,翟明在这场庭审中可谓完全做到了就事论事。
该质疑的我质疑,没有疑问的地方,就算是有利于被告的,翟明没有丝毫纠缠的意思。
“那公诉人,针对你刚才提到的,时浩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要挟行为,需要具体解释一下吗?”
来了。
之前讨论的,无论是犯意还是目的,都属于主观上的东西。
而时浩的行为却是客观上的,这总不能再出什么差错了吧?
整理了一下思绪,翟明开口了:
“暂且不论索赔要求中的种种事实是否是时浩虚构的,但是在索赔要求中,时浩明确向优恩公司提出了两百万的赔偿款,这点是在一审中经过被告本人认可的,在这里我想向被告明确一下,你是否同意这点?”
第83章 诱
面对翟明的问题,时浩下意识的看了眼自己的律师。
“实话实说就行。”
任真余光瞥到,小声说了一句。
“同意。”
时浩放下心来,给出了简短的回复。
本来也就是事实,他看任真,只是觉得这点可能对己方不利。
不过律师看起来并不是很在意,那自然就照实回答。
“好,那么无论时浩向优恩公司提出索赔的那些理由,是真实存在的,还是时浩在优恩公司的授意下写的,时浩向优恩公司索赔两百万的行为都是客观存在的。”
接过助理准备的一份证据,翟明看了一眼:
“根据优恩公司提供的,时浩在20XX年6月29日与其谈话的录音中,曾经提到‘如果拿了这两百万,你以后就不能再利用媒体给我们施加压力了’。
结合时浩索要两百万的行为,以及优恩公司前期受到的,来自媒体的巨大压力,可以认定时浩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要挟行为。
即通过其行为令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由此被迫交付财产的行为。”
想了一下,翟明本想就此接着对时浩的主观方面进行推论,但又一想,按照对面这个律师的作风,估计八成在要挟这个点上也会提出异议。
到时候他在这个基础上得出的推论就会跟着受到质疑,于是就放弃了这个想法。
还是一个一个解决吧,等把这个点拿下了,后面主观上的问题自然也就水到渠成。
果不其然,任真第一时间就提出了反对意见:
“在优恩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中,只是优恩公司的负责人明确提到了这个说法,但是时浩并未给出明确的回应。
根据优恩公司负责人的话,就能推出时浩有利用媒体施压的言行吗?”
任真一针见血:“结合优恩公司前面所做种种,辩护人认为,将其此种说法理解为具有诱导性的对话更为合适。”
诱导性?
根据一般人的逻辑,听到“拿了钱就不能再利用媒体施压”这种说法,第一反应肯定是“这个人有利用媒体施压的行为”。
这也是一审公诉逻辑的一部分。
翟明在对一审观点和意见进行整理的时候,没发现有什么问题,就直接拿过来用了。
可他没想到的是,庭审进行到现在,已经有很多东西都跟一审不一样了。
包括时浩的犯意。
包括时浩主观上的目的。
也包括优恩公司的行为,在这场庭审中出现了完全不同的解读。
犯意不是时浩早就产生的,反过来讲,就是优恩公司主动勾引的犯意。
时浩虚构的事实并不是他想虚构的,是优恩公司让他写的。
那顺着这个思路继续,优恩公司在录音中说出这样的话,而时浩并没有给出回应,就显得有些耐人寻味了。
翟明想到这里,脸色不再如刚才那样淡定。
脑子里更是出现了其他想法。
这个优恩公司,怎么越看越不像是受害者啊?
“辩护人认为,结合我们前面讨论过的种种,时浩完全不构成所谓的‘要挟’。”
不知道什么时候,任真似乎变成了庭审的主角。
这在控辩地位向来不太平等的刑事诉讼中,是非常罕见的情况。
“在20XX年6月29日当天,整个事情其实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来看。
第一个阶段,是优恩公司以‘要约邀请’的方式,主动找到时浩邀其面谈,让其提出条件。”
要约邀请?
任真又提到了一个民事上的概念,在场的诸位都算是经验丰富,几乎同时意识到了任真想说什么。
“在20XX年6月29日下午17时许,优恩公司负责人段方与时浩接通了第一个电话,在电话中表示‘您觉得对优恩,还有什么事情没有处理好,您跟我讲都可以的,完全没问题的’。
大概一个小时之后,两人通了第二个电话,段方连续五次表示,你有什么要求或者条件,都可以提出来。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时浩才说出了‘你这么一说,我得考虑考虑伱能代表他们,代表到什么程度,那我们可以聊一聊。’
从这里我们才能看出,时浩首次产生了与优恩公司继续沟通的想法。”
任真最后一句话有些突兀,但无论是审判庭的几位法官还是公诉人,都听出了任真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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