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你打官司,怎么全都无罪了? 第78节
能不能拍你自己的?
与时浩的激动相反,审判席上和公诉席上陷入沉默。
刚才还在讨论时浩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要挟,怎么三两句话下来,直接就不构成犯罪了?
合着我们这一群人坐这,都是来看你表演的是吧?
不过虽然这样想了,但无论是刘林等三位法官,还是作为公诉人的翟明,都不得不承认,就目前来看,任真的辩护逻辑整体来讲是比较完整的。
虽然前面庭审讨论了一堆东西,什么犯意、非法占有目的、要挟这些乱七八糟的都是分开来讨论的,但事实上它们本来就是掺杂在一起的。
之所以分开讨论,是为了让问题在法律呈现的更加清晰,从而分别做出判断。
现在任真提起一个线头,把所有问题串在一起,捋的明明白白。
而且他提起的这个线头,还是最大最粗的那个,让别人想反驳都找不到下手的地方。
“公诉人,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这个问题一出,所有人都知道,今天庭审的重头戏基本上已经结束了。
翟明久久没有说话,刘林也没有着急,所有人就这么静静的等着。
真正的法庭,并不像电影里面那样,什么唇枪舌剑什么咄咄逼人都是虚假的。
法庭上的辩论,都是基于证据基于事实展开的,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都会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发表自己的观点。
只要不是故意拖延庭审时间,法官一般不会过多催促。
“根据现有证据来看,时浩向优恩公司索要两百万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把所有的事实又理了一遍,翟明才缓缓开口:
“虽然时浩并未对优恩公司有直接要挟的言语,但即使从民事赔偿的角度看,其向优恩公司索要的赔偿数额巨大,与其遭受的损失明显不成正比。”
“根据原审被告提交的证据,其女儿治疗所花医疗费加上购买奶粉的费用合计两万三千元左右,与其索要的赔偿足足相差百倍,不应当认定为简单的民事赔偿。”
数额!
没有再提什么犯意或是非法占有目的,更没有提时浩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要挟。
完全舍弃了原审公诉机关提出的指控意见,翟明在最后,从实践中认定敲诈勒索罪最基本的一个认知,给出了自己的回应。
任真短暂的怔了片刻,便意识到了翟明的思路。
新城区公诉机关给出的公诉意见,在一审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被引用到判决中。
但这并不代表,负责再审公诉职责的翟明,也要完全沿用新城区公诉机关的思路。
现在原审的公诉意见分别被任真一一驳回,翟明果断换了个方向。
并且这个方向,事实上也的确是区分大多数敲诈勒索行为的重要标准。
毕竟假借维权之名,提出不合理索赔的现象层出不穷,总要有一个区分合法维权和敲诈勒索的标准。
不过虽然翟明提出了这个标准,但无论是任真还是审判席上那三位法官,又或者是翟明本人,他们都知道,这基本只是翟明作为一个公诉人,象征性的倔强这么最后一下罢了。
数额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很重要,但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当事人本身的行为和主观上。
时浩这个案子,重点部分都已经讨论完了,怎么认定是法官的事,翟明现在提这么一出,最多也就是让法官在认定相关事实时酌情考量一下了。
“对于公诉人关于时浩索赔数额的意见,我想说的是,在维权中提出的数额是否合理,最终还是要看行为人的索赔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优恩公司与时浩的女儿之间存在侵权关系,这一点是已经查明的,没有争议的事实。”
任真不慌不忙,既然翟明提出来了,那他也刚好可以多补充几句:
“优恩公司作为一家法人单位,具有合法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说优恩向时浩发出的‘要约邀请’是‘虚假’的,那么就要区分优恩公司在向时浩发出‘要约邀请’时是否向时浩明示过这个事实。
如果优恩公司在发出‘要约邀请’的同时明示该要约邀请是虚假的,那时浩以此向优恩公司的索赔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任真的用词非常巧妙,我只说责任,没说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到底是什么责任,法官自己好好掂量掂量吧。
“但若是优恩公司没有向时浩做出‘明示’,假装谈判假戏真做,则其行为完全符合‘民事欺诈’,优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那么时浩基于此,所提出的索赔虽然数额较大,但实际上具备相应的法律基础。
所以优恩公司要么履行诺言,对自己的‘要约邀请’负责,要么就要对其‘民事欺诈’行为负责,赔偿时浩因其‘民事欺诈’而遭受的损失。
但事实是,优恩公司选择了本不应存在的第三个选项,滥用法律赋予其的民事权利,以民事权利勾引时浩上钩,让时浩处于遭受刑事追诉的境地。
优恩公司的行为,在此时已经超越了民事欺诈的范畴,踏入了刑事犯罪的领域!”
刘林敲了敲法槌:“辩护人,注意你的发言,与公诉人意见无关的就不要再说了。”
又被发现了。
任真心里叹了口气,看来想借着这场庭审把优恩拉下水,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
不过他也知道,自己说的这些本来也不应该放在这里讨论,就没有再纠结下去:
“好的,审判长。
总而言之,基于优恩公司发出的‘要约邀请’,时浩提出的索赔并未超出合法维权的范畴。
在意思自治原则的框架之内,双方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也没有给第三者造成危害,更没有带来不好的社会影响。
因此单纯的数额较大,不应当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第86章 心证
“而且公诉人虽然说到,时浩的行为不应当被简单的认定为民事赔偿,但根据现有证据来看,也不能认定时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也应当认定时浩无罪。
请审判庭查清事实,依法判决,还被告一个清白与公正!”
说完这些,意味着任真没有再想补充的内容了。
终于松口气,刘林伸了个小幅度的懒腰:
“公诉人,对辩护人的意见还有要说的吗?”
“没有了,审判长。”
翟明摇头:“但是在本案中,有些事实还存在不够清晰的地方,尤其是牵扯到优恩公司的部分,公诉人认为应当再做明确。”
公诉人不再说话,刘林看看这边看看那边,知道这场庭审算是结束了。
看着三位法官又凑到一起开始咬耳朵,任真打开保温杯,也是稍稍松了松弦。
对于翟明明确事实的建议,任真倒也没什么意见。
虽然整场庭审下来,看上去一直是他们这边占了上风,但也只是看上去。
虽然原审认定的一些事实,还有原审的审判思路都被他提出了合理质疑,但并不代表着时浩就一定无罪了。
还是那句话,纸面上的东西很重要,但并不是全部。
法官也是人,也会有疏漏的考虑不到的地方,所以才需要公诉人提出指控,所以才需要律师针对性的提出辩护。
不然法官光看证据判决不就行了?
所以今天开庭之前,时浩在法官那或许还是有罪的。
但是到现在,经过了任真对证据的挖掘、对事实的重新阐述,时浩身上的罪名,在法官心里就要打上一个问号。
可这也恰恰说明,法官心中认定的事实,并不就是客观事实。
任真可以改变法官的判断,就意味着法官的判断存在再次改变的可能性。
而翟明建议再做明确,就是把最后的可能性给落实。
至于最后到底是打个叉还是打个对号,就要看明确之后,事实在法官心中到底是个什么样子了。
所以很多人打了官司之后,总觉得事情明明就是我说的这样啊,为什么法官不信我呢?
因为你的证据很有可能不足以证明你说的事实,而你自己不知道。
所以也总有人以为,我准备的很齐全,找不找律师都一样。
但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因为同样的证据,经过不同的展现方式和阐述思路,在法官心中的呈现出的重要性是不同的。
在任真对所谓“心证”展开思考的时候,审判席上正讨论的热火朝天。
“目前看来,时浩最终有罪无罪还不好说,但是一审判决肯定要改的。”
刘林看了一眼旁听席,明显已经有人开始坐立不安了。
“嗯,不明确的几个地方,基本都跟优恩有关。”
方亭表示认同:“比如今天提到的,时浩跟优恩那边是20XX年6月29日第一次通的电话,虽然这个已经很明确了,但是在通电话之前有没有通过其他方式联系过或者暗示过?但凡有那么一次,都会直接影响对时浩犯意的判定。”
“还有就是29号当天谈判的具体情况,他们到底谈了什么,现在证据只有一份索赔要求。”
李易路顺着说了下去:“这要是个一般的敲诈勒索,证据倒也够用了,但现在的情况看来,很有可能是优恩那边主动发起的,那就需要更多的证据。
现在只是时浩的一家之言,想要认定这个两百万到底是不是合法维权,那就要明确这两百万到底是谁最先提出的,又是在什么样的前提下提出的,这会直接导致不同的后果。
这几个地方都还拿不准,必须确定优恩那边跟时浩说的一致,审判工作才能继续推进下去。”
见方亭和李易路的意见跟自己一样,刘林松了口气。
如果他们内部都不统一意见,接下来就更难搞了。
“改判基本上是没什么悬念,但具体怎么判,咱们得慎重再慎重。
那就这么定了,跟优恩公司那边联系一下,了解完之后再开次庭。”
最后还是刘林拿了主意,其他两人默默点头。
不用刘林说他们也知道,这个案子无论最后改判的是什么结果,都会引起轩然大波。
如果时浩最后确定无罪,那这个事情就大发了。
时浩无罪的话,优恩公司那边作为报案人,肯定是要给出个说法来的。
而且根据今天这个辩护律师在庭审上的逻辑,这个可能性还真不小。
产品有问题的公司逍遥法外,还让无罪之人蹲了大牢。
法律的尊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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