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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打官司,怎么全都无罪了? 第117节

三十几个打一个,是你你会还手?你敢还手吗?

“那你的同事这次为什么没有帮忙?”

“那边一群人都是一二十岁的二愣子,我们这边最年轻的都三十多岁了,怎么可能跟他们动手?”

宋家乐把会见时的答案又说了一遍:“他们拉了几次没拉开,差点也被打了,就赶紧报警了。”

“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任真坐下。

不是他问的简单,实在是这个事情就是这么简单。

但公诉人抓住了聚众这一个点,咬死宋家乐那句话是对赵天石一行人斗殴的邀约,并以此推出了宋家乐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

听的任真很是无语。

你要说他没道理吧,偏偏高奇林已经起诉了。

你要说他有道理吧,那宋家乐或许真的该换张嘴了。

被打一顿就罢了,就因为多说一句话,就被公诉人送上被告席,早知道落得今天这个下场,宋家乐说不定自己都给自己来两个嘴巴子。

很快,进入法庭辩论环节,高奇林提供了几份证据,任真难得的没有在质证环节提出什么异议。

直到最后一份证据。

“证据十三,这是被告人宋家乐在公诉院提起公诉之前,亲笔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只是后来在辩护人的指导之下,被告人又撤回了认罪认罚。

但这并不影响,这份具结书可以用来说明,宋家乐之前对其聚众斗殴的行为是没有异议的,对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也是承认的。”

就连任真都没有想到,高奇林还是把这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拿到法庭上来了。

其实这份具结书的作用很简单,就是用来证明宋家乐对他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是承认的。

逻辑也很简单,你先犯了罪,你才会认罪。

这就有点类似于,之前赵鸿博和宋元青那个案件,赵鸿博是因为对宋元青实施了犯罪行为,才会愿意写悔过书来求得谅解。

理论上来说,这份具结书,对于认定被告人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有着很大的帮助。

“现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我们认为其不具有悔过表现,因此同时申请,更改先前提交的量刑建议,由原来的有期徒刑二年半,改为有期徒刑三年半。”

高奇林语气越来越严厉,表示对宋家乐不认罪认罚行为的不满。

宋家乐心里略微颤了颤,很快冷静下来。

反正现在我主张的是无罪,你的量刑建议根本不重要!

早被任真科普过量刑建议这个概念,宋家乐现在稳如老狗,从一开始进看守所慌得不行,现在已经基本恢复到在公司运筹帷幄的老总形象了。

“这个更改量刑建议的问题,庭后再交一份申请就可以,庭上我们就不讨论了。”

宁去非拍板之后,看着任真站了起来,直到辩护律师对这份证据要提出异议了。

“辩护人,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存在异议?”

虽然已经有所预料,但该问的还是要问。

“有异议。”

这份具结书还能作为证据出现,任真多少时有些意外,但还不至于让他没了反应:

“在庭前会议时我们已经提出,在被告人宋家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并没有辩护人在场,因此这份具结书的签署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应当自始无效!

公诉人拿着一份没有效力的证据,以此来推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故意,是不是有些.荒唐?”

荒唐?

这两个字,如同重锤一般,敲在在场每一个人的心头。

所有人都看到,高奇林的脸色,肉眼可见的难看了起来。

宁去非也是有些头疼。

这个律师也真是的,庭前会议的时候说话有些过激就算了,毕竟是关起门来说话,说的过火了些也没什么。

但现在是正式庭审啊,能不能给公诉人留点面子?

“虽然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是并不当然导致这份具结书的无效。”

高奇林沉着脸道:“现在被告人已经撤回认罪认罚,这份具结书有效与否并不重要,我只是用它来证明,宋家乐先前对于其犯罪行为是承认过的。

就算现在不认罪认罚,也无法改变,宋家乐主观上故意确实存在的事实。”

“审判长,辩护人认为,公诉人这份证据的来源错误,应当自始无效,更不能因此认定被告人对所谓的犯罪事实是承认的。”

任真直接没有回答他,而是转向了宁去非等三位法官。

现在一个说无效,一个说有效与否并不影响什么,明显已经陷入僵局。

任真果断不跟高奇林掰扯,把问题扔给了法官。

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也不算,这证据能不能用,还是得看法官怎么想。

“这份具结书”

宁去非有些为难。

如果说这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就算现在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高奇林的逻辑也还是说得通的。

但现在它程序上就是有问题,要是就这么直接拿来作为判决依据,那肯定是不合适的。

地基打的都有问题,那盖出来的房子质量能合格吗?

“关于此份证据的证明力问题,随后合议庭会再做商讨,辩护人对证据还有其他异议吗?”

短暂的犹豫之后,宁去非决定这个问题还是要再商量商量再做决定。

“没有了。”

“公诉人,那请你最后再总结一下你的指控意见。”

这个环节其实不是每次都有,只是这个案件比较特殊,起诉书里对于被告人的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多少有点语焉不详,所以保险起见,宁去非还是决定让高奇林再总结一下。

“结合在案证据看,被告人宋家乐在案发当天,与赵天石发生第一次冲突之后,明确向对方表示让其叫人,自己在原地等候的行为,属于出于私仇,纠集众人斗殴的行为。

在第一次冲突发生之后,宋家乐并未及时离开现场,也并未报警寻求合法手段处理,明显不是以正常人解决问题的思维去看待此次冲突,可以推断其主观上具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

虽然在这场斗殴中,宋家乐的同事并未参与进去,只有宋家乐一人面对赵天石等人,但根据我国关于聚众斗殴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聚众斗殴一方人数即使不满三人,也可以以聚众斗殴罪认定。

因此,宋家乐客观上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相应的犯罪故意,甚至其是这个事件的主动邀约者,宋家乐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聚众斗殴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很好,简单明确。

宁去非很满意。

任真也是。

“辩护人可以开始发表辩护意见。”

宁去非已经开始跟两位同事讨论些什么了。

案情其实不算复杂,复杂的是对于宋家乐行为的认定。

用一句话作为起点,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最终认定宋家乐有罪,听上去好像有点荒谬。

但那是从普通人的视角来看。

作为法官,他们完全能够理解高奇林的指控思路。

同样的一个行为,放在法律上解读,跟在生活中很有可能是完全不一样的含义。

举个通俗点的例子,我昨晚扎了你的轮胎,你今天冲我脸上来了一拳。

在生活中,那就是我这拳挨的活该,谁让你扎人家胎?

但是在法律上,我完全可以找执法机关,把一件看上去是日常小事的事情,上升到刑事高度。

要是你运气好,调解一下,说不定就是赔点钱。

要是运气不好,再给我干个耳膜穿孔什么的,那就是我想饶了你,法律也不会放过你。

所以在几十个人当众斗殴的事情发生之后,把宋家乐那句话跟“聚众”联系起来,并不是什么太过稀奇的事情。

“首先,我想说的是,聚众斗殴这四个字,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为聚众,二为斗殴。

关于斗殴,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双方出于不法动机而相互攻击、厮打等加害对方身体的行为。

但是在本案中,无论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发生冲突,被告人宋家乐显然都处于挨打状态,没有还手。

无论其是出于不想还手还是不敢还手的心理,但他都没有还手,唯一的动作就是抱住头捂住要害部位,这点我想公诉人也是承认的。”

任真说到这里,宋家乐疯狂点头。

要不是我捂得严实,说不定今天就得在医院给我开庭了。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构成斗殴,我想,用赵天石等人聚众殴打被告人来描述更为合适。”

听任真说到这里,宁去非突然惊醒。

赵天石那三十几个人,全部是以聚众斗殴的名义提起公诉的,他们全都认罪认罚,案子昨天集中审理,当天就判下来了。

如果宋家乐不是聚众斗殴,那岂不是

宁去非看着旁边两双犹疑不定的眼睛,知道他们跟自己想到一块了。

第127章 动手不对,张嘴有错

“然后我们再说回‘聚众’二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聚众’是为实施斗殴而纠集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行为。

根据公诉人的逻辑,宋家乐对赵天石等人说你们叫人去吧,我在这等你们,最后赵天石叫来了二三十个人,这些人都属于是宋家乐‘聚’来的‘众’。

或许公诉人是考虑到,法条上并未明确规定,‘聚’来的‘众’不一定是自己一方,这也有一定道理。”

任真看出高奇林想要说话,直接替他说了出来,高奇林有些郁闷的打消了一会儿申请发言的念头。

正的反的都让你一个人说了,伱咋那么能呢?

宁去非也是心里一揪,任真说的问题他也意识到了,聚众这两个字听起来简单,但是在实践中总是会出现各种各样奇怪的情况。

真要是遇到了,怎么认定都是个麻烦,所以最好的情况,是控辩双方关于这点能达成一致,那作为法官来说,就不用太过纠结了。

毕竟对法律做出不符合常理认知的决定,听上去很酷,但是对于法官来说,其实是一件非常困难且冒险的事情。

“但我在这里并不准备讨论,那些人是否属于宋家乐‘聚’来的‘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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